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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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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最公正和最高贵的原则,我们的精神即使是最纯洁的,我们的理知纵然是最为上乘的,但任何人只要高兴指责我们,我们的荣誉就扫地无遗,这里所指的任何人也许尚未违犯这项荣誉,但在其他方面就可能是最坏的恶棍、最愚蠢的蛮了、游手好闲之辈、财徒、浑身是债的,总之任何种类的不耻之徒。通常最可能侮辱人的这些家伙;塞尼加说得好,“人愈是可鄙和可笑,愈是喜欢说他的坏话。”他侮辱的对象通常就是刚才说的那些高节之士,因为不同品味的人不可能成为朋友,卑劣之徒眼见他人的优点又每每此起私下的忿恨。所以歌德说,

为什么要对仇敌不满?

我们的天性就永远在暗地

让他们自惭,他们还可望

成为我们的朋友吗?

——《西东诗集》

很明显,这些毫无价值的家伙非常感谢武士荣誉的原则,因为它把他们跟一些处处比他们高明的人放在一个层面上。如果有人要侮辱谁,他就可说其人有某种缺点,这些话就可以初步采纳为可信的看法,合乎事实,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宣称:不但如此,要是不立刻用鲜血来清洗耳恭听,这一看法将会永远有效。换言之,在“荣誉人士”的眼中,这位受侮辱的人就仍然是被人所断定的那种人,尽管另一方是世上最为可耻的;原因就是他“忍受”了侮辱。因为,所有“荣誉人士”不再跟他来往,把他看成麻疯病人,拒绝参与他可能出现的场合,等等。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0)

这一狡狡的习尚,我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近五十年世纪的情况,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辜。要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就需要发誓自己无罪,他的支持人同样出来发誓,指证被告不会伪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这么支持他,或是原告对支持人提出异议,那就只能诉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决斗了。这时,被告已经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必须自己洗雪耻辱。这就是“不名誉”观念的来源,也是当今“荣誉人士”之间所流行的整个制度,只是略去发誓而已。这也可以解释,“荣誉人士”在面对不确凿的谴责时,应该表达深深的愤恨之情,并回应要求流血以为报复。由于谎言每天满天飞,上述事情的发生令人似乎感到惊异;但这项陋习已变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国。(照常理,对他人说谎而威胁要置之于死的人,应该是本人从未说谎的。)事实上,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有简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时候,被告可以说,“指控是谎话”,就立刻把案子交给“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荣誉的典范有明白的规定,对方说谎之后天经地义的事就是诉诸武力。有关侮辱之理论探讨,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还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荣誉的规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请求“荣誉人士”的宽恕;因为据我所知,他们一想到这件事就会发抖,毛发辣立——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坏事,比死亡和万劫不复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击一下。这是最为极端的,挨打的人所有荣誉都会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见到挑 者的鲜血就可痊愈,但这种行为非得有人赔命不可。

第三,这种荣誉跟个人的自身和所作所为绝对没有关系,也跟当事人的操守变好变坏以及所有这类问题的考查没有关系。如果你的荣誉受到攻击,或是荣誉行将消失,你也能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只要你很快乐地诉诸通行的补救办法——决斗。但如果挑衅人并非承认武士荣誉的一类,或是曾经违反过武士荣誉,就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恢复荣誉的办法,不管对方是行为上或者只是言词侵害我们。你要是带有武器,可以当场或是一个钟头以后,把对方击倒。这就保证能恢复荣誉。

但如果是害怕不良的后果,或是无法确定挑衅人是否尊奉武士的办法,那就是“胜人一筹”。其实际做法是人家粗鲁你更粗鲁;如果侮辱没有用,你可以动手,使我们在挽救荣誉中激起高潮;例如,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可以用棍子回手,对方用棍子,你用马鞭挞击;最高明的一招是有些人建议的向对方吐口水。要是这些都不中用,你就一定要让对方流血。用这一方法清除侮辱,是源于下面的一句名言。

第四,“遭人侮辱是耻辱,侮辱他人是光荣”。且让我举一个例子。我的对手在他的一方是说实话、是对的、有理的。这不妨事。我侮辱他。这样,公正和荣誉就一时间离开他,转到我这里来,他只能靠粗暴对付我而夺回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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