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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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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即地方官尽量不选用本地人,避免了势族豪强垄断地方权力。这些措施既减少了冗员,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辖,提高了行政效率,又节省了开支,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杨坚励精图治,大力整饬吏治。为了杜绝贪污*,他甚至暗中指使自己的亲信假意用种种重利去诱惑地方官吏,而中招者必死。这种行为看起来异常残酷,联想到后来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以剥皮等惊人的手段来对付贪官污吏,便可以看到:要在中国建立起官僚人人自律的体制,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了防止低级官吏贪污,杨坚经常派人四方巡视,仅巡视河北五十二州一次,就罢免贪官污吏二百余人。正因为皇帝重视吏治,所以州县地方官吏大多留意治理,大批良臣不断涌现,百姓富庶,社会秩序井然。

真正体现杨坚远见卓识的是他破天荒地废除了自魏晋南北朝以来维护世族豪门权益的九品中正制和门阀制度,在选拔官吏上不再限于门第,而是唯才是举,通过考试以取士。这是中国教育制度上的重大改革。

汉朝任用官吏实行征辟和荐举制。“征”是由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充任官职。“辟”是由中央官署征聘,然后向上举荐。魏晋任用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门阀世族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家世成为关键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隋祯明元年(587年),杨坚令诸州每年推荐有才学的贡士三人,推荐的标准是文章华美,并需经过特别考试。这被认为中国创立科举制度之始,开“科举取士”之先河。杨坚的儿子杨广即位后,发展了父亲所创建的科举制,设置进士科,科举正式确立。

隋朝科举制度的创立,极大地影响了之后中国的封建历史。科举任人唯贤,重才学而不重门第,由此被天下人视为登龙门的惟一途径,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治社会文化多个层面。

盛唐130年…开皇之治2

在加强政治权力、完善统治机构的同时,杨坚还对法律进行了修定。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以法家治国,制定了残酷苛刻的刑律。之后从汉到之后的魏晋南北朝,都是沿用秦律。开皇元年(581年),在杨坚的直接组织下,重臣高颎、郑译、杨素负责更定新律,对之前的刑律进行了重大改革,由此诞生了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最显著的特点是刑律简要,缓刑薄赋,删减前代的酷刑,减省了大量的罪名。判刑的名目有五种: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此外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死刑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这样,比同于前代,即使是相同的罪名,所受的刑罚也有所减轻,即所谓的“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尤其特别的是,《开皇律》中规定,民间有冤屈而县衙门不依法受理者,可申诉至郡及州,若仍不受理,则可上诉中央。

有意思的是,当新刑律开始颁行的时候,刚好有一郎官因小过错触怒了杨坚,杨坚命人在殿前对郎官施行笞刑。谏议大夫刘行本谏言说用刑太过,不合新律。杨坚立即听从,免去了笞刑。不仅如此,杨坚还创造了“三复奏”制度,使得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即各州不得专决死罪,每起死刑案件必须移交大理寺复审,再上奏皇帝裁决,先后要复奏三次,确认无误后才能行刑。

有一次,杨坚查阅刑部奏案,发现所断刑狱犹有数万,于是认为《开皇律》仍然太过严密,导致陷罪者过多。于是下令大臣苏威(西魏、北周著名宰相苏绰之子)、牛弘重新更定新刑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第二次改革后,共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徙杖等千余条,只保留了五百条罪名,分为十二卷,即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为了使律令更加严谨,杨坚还特意设置律博士弟子数名,专门负责研讨刑律。正因为《开皇律》刑纲简要,疏而不漏,它的制定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多为后世立法所沿用。

在社会经济方面,杨坚将北朝的均田制和租调制略作改动后,推行到全国。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规模的“刮户运动”,即由州县官吏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体貌挨家挨户地核对,不在户籍上的要重新登记在册,以此作为征税的凭证。朝廷掌握的人口多了,国家的赋税收人也就有所增加。与“刮户运动”配合的还有“输籍之法”,即由朝廷定好赋税徭役的数目,提前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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