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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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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三、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随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在黄火青和江华主持下分别迅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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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成立后,特别抓紧对起诉书的修改完善。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对起诉书的质量要求更为关注。为此,10月初他邀请在京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起诉书进行讨论。讨论一次后,他提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起诉,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应当邀请全国的专家来京参加讨论。会后由在京专家提出拟邀请的外地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彭真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汉、长春、西安、重庆、广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办公厅转告有关高校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立即赴京开会。与会专家共计28人,讨论历时一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经过认真讨论,对起诉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

11月2日,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的准备工作,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及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

11月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接受特别检察厅移送的起诉书,并通过法庭规则。与此同时,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

11月8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二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受理特别检察厅起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决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李作鹏先后提出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原有委托律师辩护之意,后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款的规定,在开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至此,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开庭前的工作进行完毕,剩下的就是等待开庭了。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1)

(一)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江青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2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