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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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下1200个旁听席已坐无虚席。他们来自全国各地,有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各民族和解放军的代表,有受害者和家属代表,按法庭要求于下午2时50分入庭就座完毕。当法庭响起两次警铃声后,2时55分,值庭法警、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相继就位。这一天在辩护律师席就座的是甘雨霈、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等5名律师,另外5名受委托及指定的律师以及参加律师组工作的律师都就座在旁听席。接着,书记员郭志文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规则》,这一规则是为保证这次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专门制定的,于198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次会议通过。它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规则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庭长、审判庭审判员主持审判活动,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特别法庭第一、二审判庭开庭,须有半数以上审判员出席。
第二条 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发言、辩论、陈述,须报经审判长许可。对于与本案无关和无理拖延诉讼时间的发言、辩论、陈述,审判长可予制止。
第三条 旁听人凭特别法庭发给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就座。旁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准携带武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入庭;
二、不准记录、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准发言提问、递条子;
五、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喊口号和其他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经特别法庭允许采访的记者,凭特别法庭发给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相和摄影,经特别法庭允许的可以录音。
第五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庭长、审判长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庭长或审判长决定,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则规范了接着开始的审判活动,江青就因为不遵守法庭规则,呼喊口号,扰乱法庭,曾被责令押出法庭。
书记员宣读完法庭规则后,请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入庭。他们入庭就座后,书记员郭志文向庭长报告:“特别检察厅厅长、副厅长、检察员现已到庭支持公诉。本案辩护人已到庭。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现已传唤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下午3时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这时全场1200人的目光全部集中到了审判台,接着江华庭长宣告传被告人到庭,第一个是“传被告人王洪文到庭”。书记员将提押票交给值庭法警,值庭法警持提押票到法庭候审室把被告人王洪文从右侧中门,穿过中间过道进入法庭,带到被告席站立。第二个被带上法庭的是姚文元。但是,他们在法庭上的站位并不是按到庭的先后为序,10格被告席也没有编号,可能一切安排都是出于有利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王洪文站在左起第三位,姚文元站在右起第一位。依次被传到庭的是江腾蛟,站在右起第二位、邱会作站在右起第三位、吴法宪站在右起第四位、黄永胜站在左起第五位、陈伯达站在左起第四位、李作鹏站在左起第二位、张春桥站在左起第一位,最后一个被传到庭的是江青,站在右起第五位,她的左边是黄永胜,右边是吴法宪。依次从左到右是:张春桥、李作鹏、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江青、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姚文元。在每个被告席前都安有耳机可供被告人使用,陈伯达、李作鹏被传到庭后,江华庭长就命他们坐下,因为他们正住院治疗,经医院批准才来接受审判的。当10名被告陆续被传站到被告席以后,江华庭长叫被告人都坐下。然后宣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今天下午3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7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