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1/4页)
冷如冰提示您:看后求收藏(67小说网www.67txt.com),接着再看更方便。
他的影响。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律师从三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我们是被告人吴法宪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特别法庭予以考虑。
1。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法宪对林彪一伙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2。 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第13条所列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就属于这种情况。起诉书说:‘1966年8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9月3日,吴法宪把他写的材料送给林彪。’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吴法宪是在林彪指使下对贺龙同志进行诬陷的。又如,起诉书第18条所列被告人对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的诬陷、迫害,也属于这种情况。早在1965年,叶群、吴法宪等人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别有用心地向吴法宪散布说,罗瑞卿反对林彪。同年12月在上海叶群又唆使吴法宪诬陷罗瑞卿同志。回到北京后,林彪还叫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质问吴法宪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走,对他施加压力,并授意他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吴法宪为了投靠林彪,就对罗瑞卿同志进行了诬陷和迫害。应当肯定吴法宪诬陷、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罪行是严重的,当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在这方面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要罪责在林彪和叶群。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3。 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诬陷、迫害朱德、贺龙、罗瑞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诬陷、迫害空军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交待符合实际情况。在揭发同伙方面,吴法宪对林彪、江青、叶群、黄永胜、李作鹏、邱作会等人的罪行,都写了揭发材料,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13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