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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还有其他的群众,山东的群众表示道歉……这就是我在这个事件上应该负的责任。”法庭宣读了姚文元在1967年5月7日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节录):“这两天在济南市在政治思想战线上,你们,还有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同志们打了一个胜仗,……”宣读后,姚文元说:“这些话符合我当时讲话的意思。”但他又说:“事后讲了有倾向性的话,这是事实,但事先确实劝阻过的。”
法庭宣读原山东省革委会常委张美智1980年7月22日的证言(节录):“5月6日午后,王效禹说,你们不是在采取行动吗?张姚首长批准了,以前为什么不让你们动,中央首长怕你们力量不足。我问春桥,文元同志说,只要中央同意,不要耽心有人没人了……”宣读后,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他叙述了济南“五七”武斗事件的经过,指出“刚才宣读的证据,完全证实了姚文元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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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2)
法庭宣读1980年9月4日山东省委关于张春桥、姚文元支持制造济南“五七”事件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写着:“……据统计,因‘五七’事件,以‘冲击省革委’罪名而遭逮捕的5人,被拘留的22人,被送公安机关的160余人,被非法关押的200余人。济南建筑公司工人赵洪祥,5月7日被毒打后揪回本单位,后被活活打死。”法庭还投影了“五七”事件的现场照片。投影后,审判员巫宝三问:“姚文元,你对这一武斗事件的严重后果应不应负责?”
姚文元答:“武斗事件造成了一派群众受到迫害打击,像刚刚放的投影照片上照的一样,我今天重新回忆起来心里感到很沉重的。我刚刚已经说过,这是我应该负的责任,我向这一部分遭到打击的群众道歉。”
审判员史笑谈宣布:“现在本法庭就最高人民检察厅起诉书中指控你控制舆论工具,亲自修改审定文章,诬陷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老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老走资派’,对这件事情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1976年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等报刊上发表了许多文章,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大批老干部诬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老走资派’,这些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在1976年年初的时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看过一些文章,审查过一些文章。”
审判员问:“1976年3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批判党内那个不肯改悔的走资派》一文,诬陷老干部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复辟狂’、‘反攻倒算’、‘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理论,有纲领的复辟活动’,这篇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现在记忆不起来。”
法庭出示了该文的送审稿。出示后,审判员史笑谈问:“是你审查修改的?”
姚文元回答:“嗯。”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三期以‘池恒’笔名发表的《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一文,提出了‘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这是不是你授意、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首先承认这篇文章是我要《红旗》杂志写的……这里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文章是公开发表的,大家都可以批判,看我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第二点,我记得这篇文章里并没有把所有的党政军干部都叫作民主派……我只承认这一篇文章经我看过,审查过,修改过。”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四期发表的署名‘柏杉’的《修正主义组织路线必须批判》一文,诬陷老干部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是‘老走资派’,这篇文章是不是经过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对这篇文章,没有特别的印象,记不起来。”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了经他修改审定的这篇文章的送审稿。出示后,姚文元说:“是我修改的,我刚刚翻了几页,我只说明一点,请法庭查一下,我修改的时候,去掉了里面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但是文章中的错误,我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庭宣读了这篇文章的节录。宣读后,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说:“刚才被告人姚文元辩解他在这篇文章中改轻了,但无论改轻改重,文章最后的发表,所有这些诬陷不实之词都应由被告人负责,而且文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14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