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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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说:“可以。”
孙萍又说:“另外,麻烦你一件事,请你通知徐东海明天上午九点到我这里来做笔录。”
夏天说:“好的,一定帮你转达到。”
因为当天下午夏天要到宝安法院参加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从中院出来后便直接回到了家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办公室详细地阅读起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其文曰: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因原审在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故要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儿,已被省公安厅以金融诈骗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负责人庄宇亦因牵涉该刑事案件被查处,根据公安机关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查清的情况。与先前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两份调解书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情况认定了申请人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向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称其原名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共7900万元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16900万元给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签有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仅以借款借据列明借款单位为深圳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额,分18笔于1994年6月10日前,就将款出帐划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帐户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得知市人民银行将派工作组来查帐,重点是查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21550万元给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注册资金才3000万元,贷款两亿多元,且借贷双方均无办理贷款合同。更无抵押、担保,明显违反国家金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掩盖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及庄宇本人的错误,庄宇经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合谋后,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副经理秦现虹,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卜一定,营业部综合柜会计林运、吴冬梅等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正、副总经理朱赤儿、肖一林参加的情况下,在湖贝金融服务社开会研究应付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会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儿提出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未清偿的贷款帐务作帐面分解处理;其中4650万元已于四月间补办了由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房产抵押,但尚未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赶紧向国土局申请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剩下的16900万元,则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庄宇在会上同意朱赤儿的意见,并安排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负责协助朱赤儿办理虚假的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分18笔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书面文件,由营业部综合柜的林运、吴冬梅负责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的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经此串谋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朱赤儿、庄宇及办事人肖一林、徐东海于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干部刘森林。首先由朱赤儿提出要岸尾公司补办贷款7900万元的手续,当岸尾公司的干部表示不同意时。朱赤儿即以如不能应付市人行对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检查,则安延汽车城就会垮掉,将会对岸尾村带来巨大的损失等胁迫性的语言,施加压力,连哄带骗,再加上庄宇以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名义作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检查后就重新将帐目改过来”的信誓旦旦保证的许诺之下,岸尾村主要干部沈棉、岸尾公司总经理刘森林等人竟丧失原则,不惜损害岸尾村全体群众的集体利益,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已弄虚作假填写好的以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文书上盖章签名。要指出的一点是:连贷款合同上所列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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