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凤凰涅盘之大时代(2)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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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部宪法的总则规定了帝国立宪后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国体,以议会内阁制为政体;并严格执行以下几点:一,新帝国秉持四权分立原则,即皇权.立法.行政.司法四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
二,帝国皇帝作为帝国象征和最高虚位国家元首及军队统帅拥有在非常时期(非常时期是指执政当局施政不当导致产生巨大争议让社会严重动荡不安和政局迟迟无法稳定)解散议会和内阁的权力,同时还拥有签署批准内阁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宣布战争和全国范围内戒严令,任命临时稳定政府以及任免海外领地总督和驻外大使,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和重大法律文件以及决定全民公决事项等。
三,帝国议会由年满18岁的帝国公民全体投票选出的国民院(下院)和由帝国皇帝指派的元老院(上院)组成,国民院议员由各政党提名参选人并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配额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在国民院总数500席位中赢得过半数席位的政党将可以获得单独组阁权!无法过半则由最多席位的政党优先提出联合组阁并提交内阁组成人员名单交由国民院表决通过后呈报皇帝陛下御准;国民院拥有审议并通过内阁组成,审议并批准内阁提出的政府预算和施政报告,对内阁进行包括质询和弹劾等方式在内的监督,审查并通过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
元老院则由各界各行业的领袖推举并由皇帝陛下御准产生,总数100席其中30席属于皇帝陛下亲自指定并将终身任职!拥有对内阁质询监督建议批评权以及启动对内阁不信任案和弹劾权(需有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交付国民院表决),与国民院一起审议审查施政报告和政府预算等。四,帝国内阁为皇帝陛下授权下的帝国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帝国中央政府的国家行政治理权!
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中央财政预算和统筹规划国防及外交政策,统筹和指导地方各州和海外自治领的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代表帝国签定盟约及其它国际条约和协定,其人员组成为:内阁总理大臣(首相)负责统揽全局,下设内阁秘书处(首相府)负责内阁日常工作,国防部.外交部.内政部.国安部.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规划发展部等为内阁核心部门同时也是内阁常务会议组成部门!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卫生部.农业部.水务部.人事部.商务部.工业部.社会福利保障部等为内阁一般性组成部门;内阁常务会议为内阁最高决策机制,由内阁总理大臣负责召集并主持,其成员包括副总理大臣及各核心部门政务大臣!内阁总理大臣由大选获胜政党领袖或其党内推选人员担任,同时享有内阁各部大臣人选提名权,在获得议会通过后递呈皇帝陛下御准!如有特别重大的理由和原因皇帝陛下可以否决并重新提名。内阁任期与议会同步,本届内阁期满后与下届内阁交接前三个月为看守内阁,看守内阁期内不得作任何重大决策。
五,帝国最高法院为帝国全境的司法终审机构,拥有宪法解释权和最高裁定权!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皇帝陛下在内)若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都必须无条件予以改正!
最高法院设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共九位组成最高审判庭和释宪裁决庭,其人选由内阁提名并需经过议会全体表决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方可通过并呈皇帝陛下批准任命;九名最高大法官任期为终身制且非特别重大事由不得罢免!
最高检察院为帝国最高检控机关和巡查机构,下设最高检控委员会和特别调查委员会两大核心组成部门,最高检控委员会由九名大检控官(其中一名为首席大检控官)组成,同样由内阁提名人选交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并呈皇帝陛下御准!任期也同样为终身制并无特大事由不得罢免(个人原因请辞除外)。
特别调查委员会主席由皇帝陛下亲自任命并知会内阁和议会,直接对皇帝陛下负责!但议会如有需要可经皇帝陛下同意后对其进行质询并每年作一次特调报告,其组织架构仍与之前相同:即下设特别巡察厅和秘密调查局!其功能和权力也大致相同但免除调兵权和直接查处权。
全国选举委员会是具体操作和认定全国范围内选举结果的专门机构,独立于议会和内阁之外!其组成人员皆由皇帝陛下亲自指定,其职权为审核并批准政党及其候选人资格,决定选举具体安排,接受并调查选举舞弊行为的公众举报,宣布选举结果等等。
同时这部宪法还规定帝国将在经济上实行完全开放有效监管的市场经济体制,除关系到重大国计民生的由政府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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