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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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清会典事例》)
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乾隆以前,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严厉者,在朱元璋之后,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严,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惩贪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防范严密,明察秋毫。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而且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鄂氏的问题不仅如此,你反映的并不全面:“非但此也!鄂弥达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全不阅看……”通过这种方式,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时时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谨慎。
二是执法从严,决不姑息。高级官员如果事涉腐败,即使情节轻微,数量不多,也决不轻恕。
云南总督恒文是乾隆喜欢和信任的大臣之一,他头脑灵活,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复杂关系。乾隆说他“历任封疆,受恩最重”。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恒文按各地惯例为皇帝准备“土贡”。他因云南产金,拟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当时黄金市价为每两金子换14两银子,而恒文为了占便宜,只给10两银子。这当然是以购买为名,行勒索之实,确实相当卑鄙,不过占这么点小小便宜,情节也确实谈不上重大。
此事被揭发后,乾隆颇感意外,立即派尚书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前往严查。虽然案情轻微,皇帝却决定立刻赐恒文自尽。后来因查出此事之缘起是经下属怂恿,情有可原之处,遂改为终身监禁。给恒文买金子帮过忙的云南巡抚、云南布政使、云南按察使一并被革职,其他56名州县官员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皇帝对涉及贪腐之案毫不宽假的坚决态度于此可见。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杨灏借工作之便,侵占3000多两白银案发,杨灏被处以斩监候,伺二十二年秋后处决。乾隆二十二年秋审,也就是复核死刑犯时,继任湖南巡抚蒋炳认为杨灏已经在一年内把赃银全部弥补,建议判他死缓,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对此都无异议。案卷进呈,乾隆皇帝“阅之不胜骇然”,气得手直打战,“不胜手战愤栗”,当天之内连下四道上谕,连篇累牍,痛斥这一建议之荒唐。他说,杨灏身为三品大员,乃克扣至3000余两,本应立行斩首,“监候已系朕格外之恩”。对如此恶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为大臣们自然会建议处死,不料居然大臣们一致认为应改判死缓。狼藉至此,犹得宽免一死,“则凡督抚大吏,皆可视婪赃亏帑为寻常事,侵渔克扣,肆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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