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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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则单称判断固与全称判断(judicium mune)不同,在思维之完善子目表中,自应有一独立之位置——在限于判断作用相互间关系之逻辑,固无须乎此也。
(二)在通常逻辑中无限判断与肯定判断同归一类而不各占一独立地位,固属正当,但在先验逻辑中,则二者亦必须严为区别。盖通常逻辑抽去宾词(即令其为否定的)之一切内容;仅研讨此宾词之是否属于主词,抑或与之相反。但先验逻辑则对于仅由否定的宾词所成之逻辑肯定,尚须考求此肯定之价值即内容为何,及由之所增益于吾人之全体知识者为何。盖我对于灵魂谓“灵魂不灭”,则由此否定的判断,至少我应无误谬。顾由“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则我实构成一肯定(在就逻辑之方式而言之限度内)。在此命题中我乃以灵魂列之不灭事物之无限领域中。盖可毁灭之事物,占可能的事物全部范围之一部,不灭事物则占其他部分,故“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无异于以灵魂为除去一切可毁灭者以外所留存之无限事物中之一。由此,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无限领域,仅限于自其中剔除可毁灭者,及以灵魂列入其留存部分中之领域。但就令有此种剔除,其范围仍为无限,且即尚有种种部分可以删除,亦不使灵魂概念因之稍有增益,或因而以肯定的态度规定之。此类判断,就其逻辑范围而言,虽为无限,但就其知识内容而言,则仍为有限,故在判断中思维所有一切子目之先验表中,此实为不能忽略者,盖其所表显之悟性机能,在其先天的纯粹知识之领域内,或亦视为重要者也。
(三)判断中之一切思维关系为(甲)宾词与主词,(乙)根据与结论,(丙)分列的知识及分列的知识中所有各分支(就其全部言)间之相互关系。在第一类判断中所考虑者为两概念间之关系,在第二类中则为两判断间之关系,在第三类中则为种种判断间相互之关系。例如“如有一完善之正义,则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假设命题,其中实包含两种命题之关系,即“如有一完善之正义”与“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两命题。至此两命题之自身,是否真实,则此处仍属未定之事。由此判断所思维者,仅为逻辑的结论而已。最后,抉择的判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命题间相互之关系,顾此关系非逻辑的根据与结论之关系,而有二重关系,在一命题之范围排除其他命题之范围之限度内,为逻辑的相反对立关系,但同时在会合各命题以成全部知识之限度内,则为交互关系。故抉择判断乃展示此类知识范围所有各部分间之关系,盖每一部发之领域,对于其他部分皆为补充之者,总括之则产生此分列的知识之总体。例如“世界之存在,或由盲目的偶然性或由内部的必然性或由外部的原因”之判断。其中每一命题各占关于“普泛所谓世界存在”之可能的知识范围之一部;会合一切此类命题,始成此一知识之全部范围。将其一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即等于将此知识置于其他部分中之一,将此知识置于其一部分,即等于将其余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故在抉择的判断中,所知之各成分间,有某种之交互关系,即各部分固互相排挤,惟又由此以其全体规定真实之知识。盖会合为一,则此种种部分,即构成一所与知识之全部内容。在与以后所论有关之限度内,此处所必须考虑者在此。
(四)判断之形相全然为一特殊机能。其特质在一无贡献于判断之内容(盖除量、质、关系三者以外,别无构成判断内容之事物),而仅在与“普泛所谓思维有关之系辞”相关。想当然的判断乃以肯定或否定仅视为可能的(任意的)之判断。在实然的判断中,以肯定或否定视为实在的(真实的),在必然的判断中,则视为必然的。两判断间之关系,构成假设的判断之两判断(antecedens etconsequens前项与后项),种种判断间之交互关系,构成抉择的判断之各判断(各分支),皆仅想当然的。在以上所举之例中,“有一完善的正义”之命题,非实然的陈述,乃仅视为可以假定之任意的判断;惟其逻辑的结论,则为实然的。故此类判断或竟显然误谬,但若视为想当然,则仍可为真实知识之条件。例如“世界之存在由于盲目的偶然性”之判断,在抉择的判断中,仅有想当然之意义,即此为暂可假定之命题。同时颇似指示在一切可以遵由之路径中所有一虚伪路径,以为发见真实命题之助。故想当然的命题仅展示逻辑的(非客观的)可能性——容认此一种命题与否,一任自由抉择,容纳之于悟性与否,亦惟任意为之。实然的命题则展示逻辑的实在性,即真理。例如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前项在大前提中为想当然的,而在小前提中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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