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析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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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长篇论文,在这里无语只是粘贴一部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无语对水老掌水的了解缘于修建陕西八惠的李仪祉先生,在那里,水老制度一直沿用。
山陕两地地处半干旱地区,兴渠引水灌溉历史悠久,伴随引水灌溉水利管理组织与管理体系逐渐成型,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传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研究灌渠管理提供了珍贵史料。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土地拓展,水利灌溉的地位不断提升,水利管理也从单纯灌渠层面影响到乡村社会。
以此作为开篇。
以上所举洪洞县诸渠以及晋水四河五渠均为民渠,或充其量属于官督民办性质,与这些水渠不同,流经陕西省泾阳、三原、高陵、醴泉4县的龙洞渠则为官办水渠,由于这样的原因,龙洞渠设管理专局,设立主任1人,总管全渠事务,管理局之下4县均设龙洞渠水利局,此外各县另举渠绅2人,与管理局主任共同维持渠务。龙洞渠灌区不只有官渠,也存有民渠,“民渠管理制度,如泾阳之水老、值月利夫,三原之堵长等悉仍其旧”3。从龙洞渠的管理体系来看,官渠、民渠实行的管理系统显然不同,官渠在实行现代管理前提下,与渠绅的参与结合,实现官民交融的组织形式;民渠则仍然维持民间自有的管理系统。龙洞渠灌区只是官渠管理方式的一种形式,由李仪祉先生组织修凿的泾惠渠也具有官渠性质,修渠经费多数来源于社会捐助,工程由渭北引泾工程处及渭北水利工程处联合承担。1932年水渠修竣之后,其管理体系与龙洞渠官民交融的管理形式不同,采取分层次差异管理,即属于水渠的较高管理层次归为官方,较低管理层次仍维持民间管理系统。对此1941年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编印的《泾惠渠概况》有这样的记载,泾惠渠进水闸位于张家山拦河坝,节制水量的操纵闸则位于位置稍下的二龙王庙,这一关键位置由水利局技术人员驻二龙王庙从事管理,此外在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各处传授农田用水事宜的同时,将全渠划分为若干段,每段设水老人1名,一水老人辖斗口若干,每斗设斗夫1人;一斗夫管辖范围内有村庄若干,每村设渠保1人。全渠共有水老人70人,斗夫320余人,渠保1750余人,统由受益农民互相推选,并由管理处指挥监督,协助各管理处办理民间用水与农渠分水事宜。
以上所举陕西泾阳等县两处官渠管理方式表明,无论官民交融,还是分层次差异性管理,民间力量始终显示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恐怕要归结为受水农户既是水利事业的最终受益者,也是水权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关者,正是这样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册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5。“利户”的概念直白地显示了水权分割结果与受水农户切身利益的相关关系,在中国北方缺水地区的自然背景下,维护水权就等于获得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由于“利户”分散且量大,渠长、水老人等自然就成为“利户”利益的代表者,虽然渠长、水老人等会在水权分割中获得自身希图的利益,但就整体上他们是一方水权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水权空间范围或是一条支渠、或是一个村落,无论发生自然灾害,还是水事纠纷,他们都有义务组织“利户”,协调纠纷,甚至上书官衙、冲陷于武力械斗之中。由于这样的原因渠长、水老人等,自然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渠长在基层水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
渠长、水老人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其中水口的开启、关闭意味着本灌区用水时刻的开始与结束;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利户”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区域对于渠规的遵守程度则影响到本灌区的用水量。由于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灌渠浇灌功能的实现与“利户”水权保障,因此渠长所承担的监督、维护职能就显得十分重要。
渠长、水老人这些职能不仅使他们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时刻置身于各类诉讼与纠纷之中。载于《洪洞县水利志补》的《副霍渠渠册》中记述了民国二年副霍渠掌例王义与刘玉瑞兴讼案,此案源于灌区内湾里村大户刘玉瑞等于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区大部分水地无水可浇,几成旱地,掌例王义代表灌区农户起诉刘玉瑞,经洪洞县裁断,令其“边浇地,边拆霸”。与刘玉瑞案相似,渠长出面交涉由截流引发的诉讼不断见载于各渠水册。截流之外大户夺水也是涉及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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