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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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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男五十里。”成王封叔虞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圆百里。而接受赠予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诸侯必须定期向王室上贡,王室受到战争威胁时,诸侯要起兵勤王。所以春秋战国时,楚国贡包茅不入,齐国带头提议伐楚;周幽王能烽火戏诸侯,以博宠妃褒姒一笑。

那么,由此能不能说在周朝就真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周朝版图内的所有田土、山川、滩涂等等都是周天子的私有财产,他有任意处置权?一般人是这样认为的,海外史学家唐德刚也说,周朝封建之时(此封建非我们常说的五大社会形态之一的“封建社会”),“土地属于天子或诸侯,大贵族可以将土地‘封’与小贵族,但不得买卖,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晚清七十年•自序:告别帝制五千年》)。但另一位研究土地制度非常有成效的史学家赵俪生则认为远古的周朝,还没有后世那么纯粹的土地国有制或土地私有制,他说:“井田制到头来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他认为周天子裂土封侯,“远远不是像后世那样按清楚不移的顷亩分授,而是极其粗略地按‘族’的居地划线(如‘少昊之墟’、‘殷墟’、‘有阎之土’、‘相土之东都’等)。由此可见,当时土地的‘王有’、‘君有’或者‘国有’,很大程度是名义上的,而实质则仍然属于一个古老的共同体”(《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

唐、赵两先生的论点,我比较认同赵先生所说。具体对照“桐叶封地”这段史实,我们就发现,封地的界线也是很模糊的。“河、汾之东”究竟指哪些地方?汾河从南向北流,在新绛拐了弯变成由东向西,在河津注入黄河。那么字面上的理解,“河、分汾之东”则是汾河以东、风陵渡至河津黄河段以东到太行山以西这片广袤的地区,何止方圆百里?可见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在内必然受制于生产力水平和技术。也就是说成王只能粗略地将一块封地送给弟弟,不可能将田亩、人口登记造册,产权明晰、数目清楚、界线明确地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唐叔。自然不可能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概念去理解,认为封地内所有的土地都是唐叔虞的,只能是象征意义上属于他。比如,在那些被晋国君主又转手赐给贵族的“公田”之外,小老百姓在荒凉的地方自己开垦一小片“私田”究竟属于谁的呢?《诗经》、《左传》中不乏“公田”、“私田”的并行记载,《孟子》中说道周朝井田制盛行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土地所有权真正公私分明应当在秦汉废封建、置郡县以后,赵俪生把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大量私有、土地小量私有”三种状态,若从所有制来说,也就是公有、私有两种并存,这应当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中宗族集体拥有少量的族田、坟山,但这种集体所有本质上是私有。

那么此阶段土地流转有哪几种形式呢?凭借手中的暴力非法或合法抢夺,仍然是重要的方式,比如政权没收私人土地。同时也有封赠,当然不是周朝那种模糊的土地、人口捆绑在一起的赠送,而是田亩比较精确地授田给农民,或者奖赏给大臣。另外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就是买卖。

自从秦汉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界线分明以后,朝廷当然不可能像周朝那样分封了,一个人通过买卖得来的土地凭什么被皇帝赐封给另一个人?那么朝廷要赐封土地或授田,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战争过后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量闲置,可以将这种无主地收为国有,然后再行分配或赏赐;二是利用政权的力量没收大量土地归朝廷所有。也就是说,在承认私人能拥有土地的前提下,一个政权并不自然拥有土地,他只能先“化私为公”,然后才可能再“化公为私”。比如朱元璋将大富翁沈万山找个理由充军,沈家大量的动产、不动产归朝廷没收,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一旦承认土地可以私有,中国历朝历代凭借政权的力量来主导、左右土地流转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为缓和社会矛盾,抑制土地兼并可能引起动荡;同样,朝廷要想大量赐给功臣宗室土地,也不是很容易的。明朝万历帝宠幸郑贵妃所生的第三子朱常洵,而不喜欢长子朱常洛,在大臣的苦谏下才很不情愿地立长子为太子,封第三子为福王。郑贵妃和福王要求得到补偿,请求赐田四万顷,最后讨价还价变成两万顷,这依然是个惊人的数目。周天子能把河、汾以东的土地给弟弟,产

《皇帝、文臣和太监:明朝政局的三角恋》 第10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