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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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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自《劳动合同法》

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它具有以下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在签民事合同的时候,只要合同的内容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侵害第三者的利益,基本上都不受国家的干预。

但是劳动合同却不同,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有时他们也不可以随便任意约定合同内容。比如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条款的时候,就不可以把工资约定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以下;在约定时间条款的时候,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让其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八小时之内可以允许当事人随便约定,但八小时以上就不可以。

尽管双方当事人把每天的标准工时约定在八小时以上,并不侵犯国家的利益,也不侵犯公共利益,但也是不可以的,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就是国家干预的体现,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限定在一定范围里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而另一方则是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来看都较强大的组织,即用人单位。针对这一特点,《劳动合同法》应是一部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因为在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条件下,只有倾斜于弱势群体才能达到公平。事实上,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发生的诸多争论,都可以归结到一个较为实质和本源的分歧……《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欢◇迎访◇问◇。◇

第5节: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2)

〃倾斜法〃的立法理念,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具有社会法品格的劳动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追求的正是实质上的公正。我们看到,这一理念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确有了一定的体现。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马克思曾经说过:〃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因此可以说,劳动力是蕴涵在劳动者的肌肉和大脑里,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这样一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具有了所谓的人身性。

案例

柳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与该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年前,由于行业不景气,企业生产任务不重,柳某作为销售部的司机像其他工人一样,没有多少活儿,经常是早上来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企业领导考虑到厂里的事又不多,工人的收入较低,于是对此现象听之任之,未进行严格管理。

去年下半年,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走上了正轨。为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企业向所有职工发出通知:〃以前由于管理不严,一些职工有违反企业考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既往不咎。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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