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诚信价值千金 违约不名一文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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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旅客向老年律师说道:“我感觉吧,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您是买到了车票,就不顾及我们这些没有买到车票的旅客,那您说我们应该怎么办?难道说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乖乖地下车?
那我们回家的日子就遥遥无期了呀。如果说下了车之后,我们买不上其他车的车票,那么我们还不如就在这里挤着,哪怕接受加收罚款的处罚也行,最起码能够回家呀,您倒是说一说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是您和我们一样,买了一段票,想坐到前方的车站下车,您会怎么办?”
马尾辫女旅客也紧跟着说道:“是的,这位律师您说的我们都能听得懂,而且也从您举的饭店吃饭的例子明白了,我们现在的地位和处境。但是你能不能够设身处地的为我们想一想?比方说,您换位思考一下,您作为一名和我们处境一样的旅客,现在这样应该怎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不给我们补票这种事,这算不算是铁路和我们签订合同时订立的格式条款呢?据我所知,格式条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偏向于非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当事人的。”
老年律师说了很多,本来是有些累了,但现在一听两人这样说,又来了精神,看来自己的普法教育挺成功,刚开始的时候两名旅客说的话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边儿,你看自己在这儿介绍了一番法律知识之后,两名旅客现在再说话,最起码懂得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了。
看着旁边有旅客使用手机在向着自己拍摄,老年律师又挺了挺胸膛,整了整衣领,顺带整理了一下思路,清了清嗓子说道:“换位思考这个词儿,由来已久,也是解决很多困难的不二法门儿。现在我和您们换位思考,我是一名无奈之下买短乘长的旅客,我现在是要到x站,但是我只买到了g站。
当然我说的只代表我自己个人的观点和一部分旅客的观点。刚才我来到8号车厢的时候,列车员已经向旅客做好了解释宣传,提供了换乘方案,据说有10名旅客准备在自己票面的到站下车后换乘或重新购票。如果我是买短乘长的旅客,那么我会成为第11个在票面指定站下车的旅客。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大力建设法治国家,营造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氛围,在这项工作中,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都应当为这种氛围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现在来说,我们在票面指定的车站下车,那就是尊重《合同法》,尊重合同的契约精神,也是个人诚信的一种表现。
说句大白话也就是说,和别人说好的事儿,那就是风雨无阻、雷打不动地去完成了,不论付出多大代价也必须去执行——地球不爆炸,约定不变化。
这样做的话,我们每个人都是在为我们整个国家迈向法制化进程添砖加瓦。我这个年龄,已经当了爷爷,我有儿子孙子等一大家的人,我就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够尽快地营造起人人知法、守法的法律氛围,那么当我们每个人遇到了问题之后,就会找法律来解决,而不是说,误认为不懂法就可以为所欲为,破坏良好的法律氛围。
到了我们的孩子那一代,我很希望他们生活在一个人人信奉法律、法律高于一切,为了遵守、执行法律可以付出任何代价、赴汤蹈火的社会环境中。当然我并不是在空口说大白话,在我的日常工作中也有很多这种事情,比方说我和当事人签订了合约进行风险代理。那么在相关款项被执行到位之前,所有的费用都是由我个人来一力承担的,相关款项到位之后,按照比例我从中挣取佣金。
有很多案子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很难、或者说不可能执行到位,但是既然我和当事人签订了合约,那么我就一定会将案子进行到底,不管付出多少、有没有回报,这是知法守法、信守合约的日常表现。
所以说我奉劝各位,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签订新的运输合同之前,我们就应该按照签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下车义务。
而不是说在这里拒不下车,形成既成事实之后。强迫铁路运输企业以既成事实来续签合同。我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违反合同法规则的,也是被社会公众所不认可的,不提倡的,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在《刑法》中有一项罪名就叫强迫交易罪,虽然说我们现在的行为没有构成那个标准,但是行为方式基本相同,在强迫交易罪中有一种行为方式,那就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当然要成立这个罪是要有暴力威胁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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