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章 虽未口头承诺 亦须全心全意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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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问道:“您就这么放心让孩子一个人乘坐火车。”
“半个来小时的路程还能咋地,再说现在治安环境这么好,又有你们这些列车工作人员,孩子他妈就在y站站台上等着接呢,我都告诉了她车厢号和座位号。”
刘群真的有些无语了,爸爸带孩子就是这样放养吗?刚才在补办车票时,已经明确告知他,铁路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车旅行,但是没想到这位却使出了这种办法,将生米煮成熟饭——你不是说不能单独购买儿童票吗?那好,我就不单独购买了,大人小孩一块买,买完以后大人下车,小孩儿一个人坐车。
社会上就有这样一种人,善于把明明属于自己的责任“甩锅”,强加给别人,硬推给别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负有监护职责,自己负有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安全乘车的义务,但是自己却将这种义务强加给别人,强加给铁路运输企业。
刘群指着胸前的视频记录仪对他说道:“这位师傅,我现在明确地告诉您,铁路运输企业不允许儿童单独乘车旅行。现在铁路工作人员也没有承诺,要替你确保孩子能够安全到达y站,如果在途中发生什么情况的话,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提前声明,也是一种拒绝提供义务监护的声明。在《民法》中有一种行为被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来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如造成受恩惠方受到伤害,是否需要偿,在不同的法院曾有过不同的判例。
“好意施惠”也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郊游、看电影、舞会、为人指路等。
在实践中,法律行为虽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但自然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可真的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想要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刘群针对这种事情,曾经在班组出乘会上进行过强调,遇有旅客送孩子上车,并告知列车员,孩子一人单独旅行,请求列车员照顾的时候,列车员务必要明确地拒绝,并告知其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万不可答应下来。
在回答旅客的时候,千万不能含含糊糊、嗯嗯啊啊,必须要明白无误地告知旅客列车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倒不是说不替旅客考虑,列车员日常服务几十甚至上百名旅客,不可能有那么多精力来单独照顾一名儿童。
在遇到这类旅客时,刘群还要求列车员要使用视频记录仪进行摄录,把明确拒绝的全过程完整摄录下来,因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代表,此时如果列车员答应下来,就会构成口头合同。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是有效的。
现如今的旅客,防范和法律意识都比较强,很多都会采取录音甚至录像的形式,保留对己方有利的音视频资料。一旦孩子在列车上发生意外伤害、走失等等情况,那么就成了诉诸于法律的直接证据。完全可以状告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承诺,没有尽到合理的合同义务。
这倒并不是说,刘群不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而是要厘清提供优质服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别。如果就是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列车上受到意外伤害,铁路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企业明明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车,这是一项规章、一项制度,是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去执行的。
这里面不存在太多的人情纠葛,也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主要是由于条件有限、列车工作人员没有能力接受这份责任,与其作能力范围之外的事,让儿童旅客处于危险之下,真的不如在一开始就告知旅客,旅客也就会另想他法了。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天,一旦孩子发生什么意外,那么家庭都可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旅客列车车内旅客情况复杂,不断地上车下车,而且列车还是个不断运动的小空间,在这个小空间里发生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硬卧66名旅客、硬座118名旅客都需要列车员去服务,根本不可能一直盯住其中一名旅客,而且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又决定了这名小旅客可不是那么好盯得住的,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就把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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