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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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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个人财产

吴原说:“婚前订金10001,她买了三件家电。”

我说:“不对,10001在吴原三万元的集资里,三件家电是我娘家给的陪嫁。”

吴原一个劲重复:“法官,我给欢颜了10001,她带回这三大件。”

吴原律师:“他(吴原)表达很困难。他的意思是,他给了被告10001,被告用这个钱带回三大件。”

法官:“那这一万元的彩礼钱,原告什么意思?想再要回去?”

吴原一脸期待,望着法官,使劲点点头:“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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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可思议:“吴原,你真好意思的?谁家大闺女平白无故给人当媳妇?还生下孩子?法律上明文规定,彩礼钱属于赠与,我与你已经有了事实婚姻,钱不能再要回去了,再说这些钱都在三万元的集资里,谁拿着你问谁要去。”

(三)婚后共同财产

我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大床、床头柜、电视机柜、饭桌、沙发、茶几子……都在西城花园,庭长和我一块儿去登的记。”

法官翻看勘验笔录,自语道:“皮沙发……”

吴原怯怯的:“沙发是布的。”

法官指着笔录:“这不是记着皮的吗?”

吴原附和:“哦……”

法官继续念:“茶几子……”

吴原:“没有茶几子。”

法官看了他一眼,继续念:“餐桌……”

吴原着急:“没有餐桌。”

吴原律师生气地捅了他一下:“你别说,听法官说。”

吴原点点头:“唔。”

法官:“这不都记着吗?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我说:“这些东西都被吴原父亲拉到西城花园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四)原告债务

吴原说:“三万元的债务是借别人的,借的叔叔甲两万元,借的叔叔乙一万元,这是借条。”

我说:“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这两个人我压根儿就不认识。”

法官又问:“原告,你借三万块钱干什么用?”

吴原底气不足:“我……单位集资,我找欢颜商量,欢颜没钱,我父母也没钱,……利息高,我妈就向我四姨借钱,……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后来我四姨长病,急需用钱,我就向两位叔叔借钱,还给我四姨。嗯,今天证人也到庭了……”

我万分震惊。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业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块钱,与公公曾是战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钱,借钱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一)原告债务

四姨女儿出庭。

吴原律师问证人:“借钱的是你母亲,你怎么了解的?吴原在2006年向你妈借的钱……”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吴原什么时间对你妈说起此事?”

四姨女儿:“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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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急不可耐:“2005年。”

法官对婆婆说:“你不要提示。吴原是2005年几月份集资?是吴原没钱还是他妈没钱。”

四姨女儿:“2005年3月份,吴原没钱,他妈也没钱。”(应该是10月份)

法官问:“你妈没说给多少?”

四姨女儿:“给了三万。”

婆婆插嘴:“你的钱后来怎么要回去的?”

四姨女儿:“2006年11月份,俺妈上人民医院检查,宫颈癌晚期。大夫说没法做手术了,家去吧。俺妈又哭又什么的,不能在家等死啊,后来听说上海有个什么医院治这个病奇好,这才问吴原要回这个钱来。”

我问:“你妈长病是哪一年查出来的?”

四姨女儿不高兴:“我妈哪一年长病和你有什么关系?”

婆婆大声吼道:“不回答。”

我说:“我想看看四姨的病历。……病历有异议,证人说她妈是2004年患病,而病历上写的却是2003年9月份。以前俺婆婆对我说过这事儿,说她四姐查出病来,比较要命,当时四姨为治病向她借过几千块钱。众所周知,四姨家境贫寒,连自己的治疗费都承担不起,哪有能力借给吴原三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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