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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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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而一一恢复。因此,在二百年前发生的这场争论,就更值得今人重视。

十、划分社会阶层

十八世纪中国还存在着类似“划分社会阶层”的现象,据法国学者魏丕信(Will)研究,在因灾对纳税人蠲免赋税时,政府规定纳税在五两以上的算作“富户”,一两以下的即为“贫民”,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小户”(其他经济上的差别则不考虑)。其中“富户”不予蠲免,“小户”依照受灾损失程度依次减免,“贫民”则全部蠲免。在因灾赈济时,必须优先照顾最贫困者,如果情况允许,再扩展到受灾较轻的那部分人;尽管在中央政府眼里,典型的救灾受益者就是只靠自己劳动维生的农民家庭。乾隆初年,一个制度建立起来,它把人口按照“贫”、“富”的范畴进行划分。大体上是分为几个富民阶层(如极富、次富、稍富)和几个平民阶层(极贫、次贫、稍贫)。有些时候,其划分标准是极为经验性的(如“产微力薄,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有的则提出了一些量性标准。如“极贫”为:没有任何财产,无手工业、山地等副业收入,租种地少于十五亩(或拥有自耕田地不足十亩),被灾损失达到八九分者,或“赤贫无力,及四贫无告者”;“或系佃民,或田地在十亩以内,又全行被灾,冬春难以存济者,俱应列为次贫”,等等。人们可以看到,是佃户还是小自耕农,这种土地关系的区分在确定农民地位时具有的重要性。虽然这里并没有所谓“社会阶级”的概念,但这种方式仍使人联想到二十世纪土地改革中的分类(至少在表面上看是这样),如贫农、中农、富农等。'62'

看来,在十八世纪,“富户”与“贫民”似乎已成了一个对立物,而被常常提起;'63'“地主”或“富户”似乎也不是什么好名词了。'64'

如康熙四十二年(1701)圣祖谕旨:

“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65'

我过去在教学中,总感觉这与其他史料对不上号。魏丕信也提到这点:较新的研究数据(约1900年)提示,在山东的多数地区,大部分农户是自耕农,还有少数大地主。但为什么康熙上谕(及十八世纪初年的一批类似的材料)要“夸大租佃制流行程度以及富户的影响”呢?这显然是“有其一定用意”的。即“期望”地主对佃户能够“贫富相助”、“有无相资”,帮助穷人渡过难关。尽管这种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与现实相关还是一个问题。'66',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尽管她描写的是十九世纪以后,也属于把问题贯通来看的一种努力。)

在我看来,在这种“意识形态”或是“流行看法”之下,地主(富户)已被置于一个受到质疑的地位,并且被加上了若干社会责任。这可不是什么令人称羡的角色,而且多少带有了一点“反派”的色彩。其行为一旦不孚众望,就可能被扣上一顶“为富不仁”的大帽子,成为打击的对象。'67';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江忠源为秀水令时办赈,制两匾书,捐有成数即赍花红鼓吹,以“乐善好施”四字褒之;否则,大书“为富不仁某某”额于门首,责令地保巡视,毋使藏匿。又,多捐者给予禁抢告示一纸,犯者照某甲一率处死,数日之间捐银十余万两,盖皆欲得此告示作护符耳。又,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余(任建德县时)问某富家:“今年灾荒,伊家何以尚有如许谷子?”并嘱曰:“明春乏食,尚毋再积,且必零卖也”。又称:保富安贫,“但可存于心,不可形诸口,况可施之文牍乎?”由是必将纷纷扰富户。)又因其不免“启乡绅挟制朝廷之渐”,而可能引起朝廷的猜忌。'68'

如果一定坚持清代是什么“阶级国家”的话(虽然以二十世纪的经验看来这一点也不无疑问),我们也可以说,其政策可能并不是向“富人”倾斜的,而可能是恰恰相反。例如,无论是在追讨旧债,'69'还是清理欠租方面,“富户”都是很难如愿,而官府也往往不是站在他们一边的。'70'

以上史实也透露出,“地主”(或所谓“大地主”)已横亘在政府与万民之间,早晚要成为“现代化”过程中的清理对象。这不但是逻辑使然,事实上,二百年以后国民党、共产党即分别实行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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