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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媒介即认识论(2)
为了解释媒介是怎样于无形之中影响文化的,我这里举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来自西部非洲的一个部落。他们没有书面文字,但他们丰富的口述传统促成了民法的诞生。1如果出现了纠纷,控诉人就会来到部落首领的面前陈述自己的不满。由于没有书面的法律可以遵循,首领的任务就是从他满脑子的谚语和俗语中找出一句适合当时情形的话,并使控诉人双方都满意。这一切结束之后,所有各方都会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真理重见天日了。当然,你会意识到这也是耶稣和其他圣经人物的方法,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完全口口相传的文化中,凭借语言的各种资源来发现和揭示真理,如各种记忆的手法、公式化的表达方式和寓言。正如沃尔特·翁格所指出的,在口口相传的文化中,谚语和俗语不是什么偶一为之的手法。“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绵延不断,它们构成思想自身的内容。没有它们,任何引申的思想都不可能存在,因为思想就存在于这些表达方式之中。”2
对于我们这样的人,谚语和俗语通常只用于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东西在手,败一胜九”、“先来先得”、“欲速则不达”,这些语言形式可以用来解决孩子的小危机,但如果在决定“严肃”问题的法庭上使用就会显得荒唐了。如果法官问陪审团是否形成意见,而陪审团回答说“犯错人皆难免,宽恕则属超凡”,甚至说“把现实事交给现世君主,把神的使命交给上帝”,你能想像会是什么情形吗?可能一瞬间法官会觉得很有趣,但如果陪审团不能马上提供一个“严肃”的语言形式,法官就可能会做出一个超长的判决。
法官、律师和被告都认为谚语或俗语不适合解决法律纠纷,正是在这一点上,媒介—隐喻关系把他们和部落首领区分开来。因为在以印刷物为主的法庭上,法律文书、案情摘要、引证和其他书面材料决定了寻求事实的方法,口述传统失去了共鸣——但不是全部。证词是口头的,因为人们认为口头表述比书面表述更能真实地反映证人的思想状况。确实,在许多法庭上,陪审员不允许记笔记,也不提供法官解释法律条文的书面材料。陪审员要听事实,而不是看。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对于法律事实的理解存在共鸣的冲突:一方面,人们仍然相信口头语言的威力尚存,只有口头语言才可以代表真理;另一方面,人们更愿意相信书面文字的真实性,尤其是印刷文字。持第二种看法的人不能容忍诗歌、谚语、俗语、寓言或任何其他代表人类口头智慧的表达方式。法律是立法者和法官制定的,在我们的文化中,律师不需要聪明,他们只要了解案情就可以了。
另一个类似的矛盾是在大学里。在那里,共鸣的分布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仍然有一些传统是基于“口头语言是真理的重要载体”而保留下来,但大多数情况下,大学里对于真理的认识是同印刷文字的结构和逻辑密切相关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想用自己亲身经历的“博士生口试”中发生的一件事来作例子。这样的口试是大学里仍然流行的一种中世纪的仪式。我用“中世纪”这个词,指的是它的字面含义,因为在中世纪学生们经常接受口试,并且渐渐地人们认识到考生口头解释其作品是一种必备的能力,于是这种传统被沿袭下来。当然,书面作品还是最重要的。
第二章 媒介即认识论(3)
在我要说的这个例子中,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算是讲述事实的合法方式,被提上了一个很难实现的高度。一个考生在他的论文中写了一个脚注,想用来证明援引的出处,他写道:“此系1981年1月18日在卢斯威尔特宾馆本调查者亲耳听见,当时有阿瑟·林杰曼和杰罗德·格诺斯在场。”这个援引引起了五个口试老师中四个老师的注意,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明方式不妥,应该用著作或文章中的引文来代替。“你不是记者,”有一个教授说,“你要成为学者。”也许是因为该考生不知道有什么出版物可以证明他在卢斯威尔特宾馆中得到的信息,所以他极力为自己辩护,说当时有人在场,他们可以证明他引用部分的准确性;并且他还辩解道,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思想的真实性无关。滔滔不绝之中,这个考生有些忘乎所以,他说他的论文中至少有300处从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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