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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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上述选举的结果实际上都是三分之二多数胜出。那些支持胜出一方者,其地位可以提升1步,而那些支持失败一方者,其地位平均倒退4步。所有选民各赢4
,输2次,最后结果其实比最初情形净退了4步。
这时候,你有理由反驳所谓这些选民应该为自己的不幸遭遇负责的说法;他们是以一种短视的方式投票。他们在决定每一对候选人的胜负之际,以为这就是惟一一场选举,没能把它当做一系列投票的一部分。假如选民能够向前展望、倒后推理,他们一定不会落到选出万事通的结局。说得不错,但是,存在一个投票循环的事实却使最后结果大受投票过程的影响。下一节我们将讨论怎样通过控制这个过程决定最后结果。
4 .法庭的秩序
按照美国法庭的运转方式,首先必须裁定被告无罪或有罪。只有在裁定被告有罪之后才能判定刑罚。表面看来这可能是一个相对次要的程序问题。不过,这一决策的顺序可能意味着生与死的差别,甚至定罪与无罪开释的差别。我们以一名被控犯有死罪的被告为例解释这一观点。
有三种过程可供选择以决定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果。每一种过程都有其优点,你可能愿意基于某些潜在的根本原则选择其中一种。
(1)现实状况:首先裁定无罪或有罪,若是有罪再考虑合适的惩罚。
(2)罗马传统:听取证词之后,从最严厉的惩罚开始,一路向下寻找合适的惩罚。首先考虑要不要判处死刑,假如不要,考虑要不要判处终身监禁。这么一路研究下来,假如没有一种刑罚合适,那么该名被告就会被无罪开释。
(3)强制判刑:首先确定该项罪名的合适的刑罚,然后确定应不应该判处该名被告有罪。
这些做法只有一个过程上的差异:首先确定哪一个问题。为了描述这一差异可能具有怎样的重要性,我们考虑一个只有三种可能结果的案例:死刑、终身监禁以及无罪开释。①
这个故事是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这是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律师小普利尼(Pliny)为图拉真(Trajan)皇帝效命时遇到的一个两难问题的现代翻版。'l'①
即便存在更多不同的可能性,我们也会看到相似的结果。
该名被告的命运掌握在三名法官手里。他们将投票决定如何判决。这一做法非常管用,因为这三名法官的意见完全相左。
第一位法官(甲法官)认为被告有罪,而且应该判处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该名法官力求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是他的第二选择,而无罪开释在他看来则是最差的结果。
第二位法官(乙法官)同样认为被告有罪。不过,该名法官坚决反对死刑。他的第一选择是终身监禁。以前判处的死刑至今仍然让他感到寝食不安,因此,他宁可看到被告无罪开释,也不愿意看到被告被处死。
第三位法官(丙法官)是惟一认为被告无罪的人,并且因此力求判处无罪开释。他与第二位法官不同,认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酷。(对此被告也持同样观点。)结果,假如不能判处无罪开释,他的第二选择将是判处被告死刑,而终身监禁则是他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上述情况如表10…3
所示。
表10…3甲法官的偏好 乙法官的偏好 丙法官的偏好第一选择 死刑 终身监禁 无罪开释第二选择 终身监禁 无罪开释 死刑第三选择 无罪开释
死刑 终身监禁
若是按照现实状况的体系,投票首先决定的是无罪或有罪。不过,这些法官都是老于世故的决策者。他们懂得向前展望,倒后推理。他们正确地预计到,假如被告证明有罪,投票结果就是以2比1决定判处死刑。这就意味着,原本的投票其实是要决定判处无罪开释或死刑。投票结果是以2比1决定判处无罪开释,其中乙法官投了决定胜负的一票。
情况不一定按照这一路线发展。法官们可能选择跟随罗马传统,从最严厉的罪名开始,一路减轻下去。他们首先决定要不要判处死刑。假如选择了死刑,接下来也就没有什么决定要做的了。假如死刑遭到否决,余下的选择就是终身监禁和无罪开释。法官们通过向前展望,意识到终身监禁将成为第二阶段的投票结果。通过倒后推理,第一个问题实际上简化为生与死的选择。投票结果是以2比1决定判处死刑,只有乙法官投了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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