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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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试点地区出台车补标准后,出现了一些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一是车补发放数额差别过大。澄迈县车补最低与最高标准相差倍;山东省威海市的车补相差12倍。这种落差造成工勤人员心理不平衡。海南省委党校副校长廖逊认为,车补按行政级别发放,凸显了官本位意识,不一定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但要人人均等,也许谁都买不起车,也不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车补是按工作需求量发放还是按职务大小给付,成为车改“货币化”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二是车补远高于工资。2005年海南省澄迈县公务员的月工资水平,正科级1500元左右,正处级1700左右,而车补每月分别高达2200元和3200元,远高于工资。这种怪现象,在全国许多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公务员又反映车补不够用。一些地区的巡警、交警、治安等方面干警,以及出差较多的农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均反映了车补不足问题。车补标准用什么衡量,没有一个让人心服的杠杠。三是车补按月发放等于变相加薪。有一种声音认为,没有公务活动,就不该发放车补。学者则说,按月发放车补可能使官员规避因公外出。“因公外出要自掏腰包,怎比在办公室闲着,到月底还有丰厚‘回报’划算?”这就可能带来逆向激励,使勤政的干部得到的实际车贴“实惠”少,懒惰的干部得到“实惠”多,最终违背改革的初衷。
一些人士对车改的公平性提出怀疑,进而蔓延成对车改“成绩”的诘问。据了解,公车改革试点地区要实现的“成绩”之一,是减少财政开支。为此,一些地方在设计车改方案时,先将财政开支缩减1/3,再根据剩下“蛋糕”的大小,制定车补标准,重新切分。从成绩看,各地财政开支的确比车改前节省了30%以上。但一些人士认为,这看似“成绩”的蛋糕缩小,其实掩盖了一些不合理内容:一是原有车辆已经超编。按照中央的精神,乡镇一级公务用车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改革前,很多地方其实已经远远超编,在一些省市,一个乡镇有十多辆车是普遍现象,在超标的基础上谈车改节约多少,没有意义。二是原有车辆已经超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除了正部长级可配专用公用车,其他职务不能专配公用车,只是派用公用车。可是,一些试点地区科长、股长级都配有专车,超标现象严重。在超标基础上估价发放车补,就等于承认了原先的违规待遇和对公车的不当占有。三是原有人员超编。如果超编人员不清除,而是在此基础上换算蛋糕大小,就使得超编人员成为车改获益者,所谓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打了折扣。四是“蛋糕”压缩幅度没有到位。车改前,公车2/3时间被领导干部和司机私用,费用算在财政帐上,车改就应缩减2/3的财政开支。但是,许多试点地区的车改仅缩减1/3,剩下的蛋糕仍较大,切分余地也大,官员分享的车补多,车补标准也就高。这就相当于把原来“公车私用”时浪费的部分费用,车改后“合理”地转付给了个人。
燕赵都市报也发表署名为李曙明的题为“四问北京公车改革”的文章,对公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商榷。文章说,公车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回答这个问题,先要看现行公车制度存在哪些弊端。以笔者之见,最大弊端有二:一是太多公车的存在,太多公车成为私家车的现实,让一些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二是公车不是从方便工作的角度配置,而是成为一种待遇,有车的“屁股底下一座楼”,没车的即使出于工作需要也只能干瞪眼,这不仅不公平,也令公车背离了“公”的属性,失去存在的合理根据。所以,公车改革绝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能否通过改革节约纳税人的钱,实现更好地为百姓服务的目的,是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 用上面的标准检讨北京市公务车改革试点,一些问题至少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车补发多少合适?处级干部车补可达到1800元,对购买新车的给予购车价格20%的一次性补贴。如此“优惠”,舆论一片惊呼声。这个标准是不是高,我不好下结论。但是,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向纳税人说明:目前公车制度下公车一年要花费多少钱?按照目前试点的标准,改革以后财政支出是多了还是少了,多了或少了多少? 第二,要不要开听证会?公务员是受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群体,给公务员的车补,每一分钱也都来自纳税人。如此,要不要给公务人员发车补、发多少,纳税人应不应该有发言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不是应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给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不是“悄悄进行改革”? 第三,车补该按照职务发放还是按工作需要发放?目前的做法是级别越高补贴越多。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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