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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惨案“周刚”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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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3 月 13 日晚 8 时 40 分许,襄樊市高新公安分局接群众报案:中原路 45 号个体副食商店,店主常某一家五口全部被枪杀。襄樊市公安局接高新公安分局报案后,立即派专班赶到现场。

不到 30 平方米的临街店铺内一片狼藉,零杂物品遍地都是。死者常某、妻子梁某及三个女儿五具尸体分布在床上和狭窄的过道上,死者均为枪击头部死亡,其大女儿和二女儿均遭到强暴。血案震惊了古城。

现场勘查工作由当时的襄樊市刑警支队政委、痕检高级工程师白正才负责指挥。在不到 30 平方米的空间里,物品堆积十分杂乱。勘查工作持续了三天三夜,对现场副食店上万件商品进行了搬家式地细致勘查,甚至将现场地面的灰尘扫在一处,用筛子筛过,从中提取到三枚弹头。

经现场勘查,确认犯罪分子顺利进入现场,5 名被害人均是被非制式小口径手枪击中头部死亡,死亡时间在 3 月 12 日晚 11 时左右,还提取了诸多痕迹物证。但之后,专案组经过大量工作,虽然获得一些可资利用的信息,却没有发现目击者、知情人,甚至连听到枪声的人也没有。死者一家五口在生活作风、债务关系、婚恋关系等方面涉及到的可疑人员全部查否,侦破工作进入胶着状态。

3 月 15 日,专案组查到公安部协查通报,证实 1996 年春,辽宁海城、河北容城、山西翼城先后发生同类案件,现场遗留的弹壳,经与“3·13”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比对,认定系同类枪支发射。于是,警察们决定将这几起案件并案侦查。

经过一番周折,警察们发现这些案件的犯罪分子很可能是东北人。为了确定案犯使用的枪支种类,技术大队长胥少平携带枪支前往相关研究机构。经过一番研究,终于确定案犯使用的是发令枪改制的双管小口径枪。

并案重新调查部署后,警察们经过 3 个月艰巨浩繁的内查外调工作,查出对象 2000 余名,但均被一一否定。侦破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光阴似箭,转眼间几个月过去了,古城的人民逐渐淡忘了“3·13”案件的血腥,但这起悬案像块巨石压在专案组每个民警的心头。“案犯系东北人,其中一人使用过"孟凡明"这个名字,持有自制小口径手枪”,专案组对案犯的刻画深深印在每个参战民警的脑海中。

8 月 10 日,专案组成员、高新公安分局副局长饶清典到丹江口市出差时获悉一条线索:7 月 29 日,丹江口市警方曾抓获 4 名预谋盗窃古墓的嫌疑人,携带有一支非制式小口径手枪;其中一嫌疑人在审查中戴手铐脱逃,剩余的 3 人移交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审查;4 人系东北人,脱逃犯叫“孟凡明”。

听到这个消息,专案组的成员们兴奋不已。第二天上午,两路人马从襄樊市刑警支队出发,一路火速前往丹江口;另一路马不停蹄赶往河南淅川。

当日下午,从丹江口市传来捷报:经相关物证比对,“3·13”案件现场嫌疑人确系移交淅川羁押审查的柳保华和脱逃的孟凡明!

8 月 12 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柳保华、刘真强、张玉雪被押回襄樊。专案组民警不顾连日旅途奔波,精心设计审讯策略。经过 12 小时的斗智斗勇,柳保华、刘真强终于开口,先后交代了伙同脱逃的孟凡明等 5 人于 3 月 12 日傍晚窜至襄樊,持枪入室强奸、杀人、抢劫后,于 3 月 13 日凌晨 1 时许乘火车逃到十堰的犯罪事实。

8 月 11 日晚 7 时许,丹江口市刑警大队灯火通明,襄樊、丹江口的刑侦同行济济一堂,研究合力抓捕首犯孟凡明的方案。

通过审查,专案组得知,孟凡明等人此次丹江口之行住在一个关系人家中,柳保华等 3 人落网后,孟的姘妇周某和柳保华的妻子仍住在那里,她们正托关系千方百计找门路,要为柳保华 3 人办理取保候审。据此,专案组经过深思熟虑,否决了“先将两个女人抓起来”的意见,决定顺水推舟,假称允许柳保华等 3 人取保,“钓”到孟凡明这条大鱼。

8 月 12 日一天,两个女人没有动静,专案组决定“引蛇出洞”。

13 日上午 9 时 30 分,两个女人如约来到丹江口市公安局,要求花钱先保出柳保华。丹江口警方称,要取保就三人一起取保,否则 10 天后,将三犯移送检察院起诉,两个女人沮丧地离去。

中午 1 时 30 分,两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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