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万丈高楼平地起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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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优化合同中的规定,在这个世界上就没公平而言,因为法律支持合同的不平等商业交换规定。 要说签合同是自愿的,你可以不签呀!谁逼你?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呵!出生于2000年的他,知道很多旧社会的黑暗。 旧时代买卖儿女,也是自愿的,没人逼他们,可他们就是做了。 有的选么?所有贱人的规定都一样,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了,实力弱小何来选择? 甚至很多合同里还设定了保密协议,更加促成了黑色地带。 只要用法律让人们开不了口,所有的不平等都不存在了,所有的虐待都不存在了。 法律维护保密协议,就是法律让人不敢开口。 就算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保密协议,那也仅限工厂中资料、设备、数据,和申请的知识产权,这些足以保护商业秘密。 不论是技术人员,哪怕是核心技术人员,他脑袋内的知识是他自己的,通过工厂劳动获得的,凭啥要签竞业协议? 知识产权还不足以覆盖?只要他利用相关知识跑到另一家工厂,使用相同的技术,可这技术已经被知识产权保护了。 还不让他使用脑海中的知识服务于另一家同行业企业,这是完全脑残的相关法律工作造成的人才浪费。 保密也是错的,为啥不能公开?你们是躲在下水道的老鼠么?你们是干了见不得人勾当么?你们是杀人犯法了么? 所以,如果合同是公平的,是符合人性的,为啥不能公开? 前世稍微了解合同,里面规定全是单向的,规定的内容全是人血馒头筑成的。 一个契约无所不在的社会,如果契约(合同)是由人血馒头筑成的,那就是旧时代极端的地主时代。 地主时代,打骂农奴,法律支持,现代社会签订单向不平等条约,而法律连声都不吱一下,装做没看见都是法律的大度,只怕法律再捅一刀。 维护不平等条约,就是捅一刀。 当时还常喊什么依法治国,这样的法是可怕的,旧时代的地主可不可怕? 合同必须是符合双方利益,而不是一方要求另一方,这不能那不能,就算被虐待还有保密协议法律为它护航,成为了最终的凶手,打碎牙只能往肚子咽。 李梓涵把合同的内容改成,超出限制的不承担责任,工作内容不能再做为合同内容,而是商业管理,管理不能超出工作内容。 让铁蛋以弱势方的视角内容做为合同,并生成内容。 最后的结果是,满足工作,但不虐待个人,双向奔赴,工厂主等招人单位需要劳动,而劳动者付出劳动。 没有其它衍生的东西,双方公平的交易。 铁蛋生成的不对地方,李梓涵改了些,以后任何人触犯相关规定,需要相应的赔偿。 不是针对工厂内的管理者,而就是针对工厂等招工单位。 毕竟一个组织,如果乱来那不是极端信徒了? 以下是以个人为驱动,写劳动交易合同的相关的模板: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个人概不负责,比如打劫事件。 劳动期间,本人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失误个一次两次,属于粗心,店铺,企业应该允许适当的失误,失误次数不得超过5次,5次后,个人负责。 如果由本人造成的失误金额过大,超出本人承受能力,本人将辞职来对自己犯的错作为惩罚,并且补偿承受范围部分损失金额。 本人工作期间的食物住宿由招工单位负责,或者以现金补贴的方式,不可克扣,如有克扣,将双倍支付。 本人工作期间,出现的工伤,生病,造成的个人损失,招工单位将负责所有费用。 招工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 招工单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本人会积极配合招工单位的工作内容,与内容无关,本人概不负责。 招工单位不得打骂本人,如出现,将弥补个人精神损失。 如本人未能达到招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如果招工单位工作要求合理(合理的生产效率)经练习时间过后还未达到,本人愿意辞职。 …… 以个人视角为核心驱动合同,一样能达到劳动交易的目地,一样能满足工厂以及招收单位生产所需。 劳动者为弱势者,不仅要受工厂、农场等相关单位管理,要是合同由他们的视角订立,那不亚于地主时期佃户。 以个人视角为核心驱动合同,更有利于公平,不然喊为人民服务,喊破嗓子也没用。 而是拿出行动来!从法律法规开始,从经济方面着手,喊有用么?制度体系等方方面面都没向着弱势群体,制度体系都没平等,没有把所有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搭配拉向同一水平位置,还指望改变个屁? 天天喊也不过给人们希望而已,不让不明真相的人们绝望。 然后是针对行商组织的规定做修改,任何人都能买卖除管制品外任何东西,但是必须进入监察队视野,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和次数才交税。 比如飞鞋买卖,金额量大,偶尔销售个几双是不用交税,毕竟这东西不是想搞到就能搞到的。 管制品,含有进化因子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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