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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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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1)

建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我就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后的一项新的检察业务。

在高检院工作5年中,我们领导班子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抓惩

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思想一致,成效较为显著。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各种*现象中最突出的*行为之一。尽管这种丑恶现象,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种社会制度概莫能外,而且严重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惊人得多。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政权,应当把反贪倡廉工作做得更好。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任。实践证明,我们这样做,不但完全正确,而且效果很好。

1988年5月,我刚到高检院工作。当时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小型会议,专门讨论如何反对*、反对贪污受贿、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同年10月,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主持下,又在中南海勤政殿专门听取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为政清廉”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在这两次会上,中央领导同志都谈到了对当时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的看法,谈到了当时反贪污贿赂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等。透过这些议论,使我感觉到中央决策机关一些领导同志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十分了解,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分成多个部门,一个掌管犯罪侦查,一个掌管行政处理,领导同志认为值得研究,并认为我们国家迄今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因此,提出可以设想成立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某个机构,如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贪污局等,去从事惩治贪污贿赂等*行为的工作。

我对检察机关的历史情况不十分熟悉。在这种形势下,我和党组同志认真地回顾和学习、研究了自1982年以来,检察机关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学习、研究之后,我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认为下面三点应该肯定:一是就这几年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结果看,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个角度说,应该理直气壮地讲,在整体上我们的党政机关是廉洁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好的,贪污受贿分子只是极少数。同时,从检察工作这个侧面也应该看到,贪污贿赂问题的确又是严重的,而且发生在党政机关的极少数贪污、受贿分子所造成的影响极坏。所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这场斗争要长期地坚持下去,丝毫也不能动摇。二是依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罪案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现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80年1月施行的《刑法》第155条贪污罪、第185条受贿罪,以及同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权利罪、渎职罪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重建的10年中,检察系统就此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党中央作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重要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发布了相应的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补充、修改。1986年4月,高检院提出“检察机关要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从1982年算起的7年中,检察系统共立案侦查处理了贪污案件124000多件、受贿案件3万多件(占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60%),其中万元以上的贪污大案21000多件、受贿大案3400多件。在打击经济犯罪*挽回经济损失约19亿元。整个检察系统都建立了经济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有25000多人,积累了一定的反贪经验。这是一支有力量的专门反贪污贿赂的机构和队伍。三是从当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从工作部署到工作体制都的确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突出反贪污贿赂这个重点,把它摆到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上,自上而下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经济犯罪涵盖面太广,惩治经济犯罪是多个部门的工作。至于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问题,还要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去查处。整个反贪污贿赂斗争,检察院自然包办不了。所以提突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于法有据,重点明确,也有利于使检察机关避开涉及“官倒”这样一些法律概念含混、界限不清的案件。至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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