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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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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设保办公处,甲设甲办公处,一乡一镇中住户过多编组有两个以上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担任保甲长的人员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忠于蒋介石集团,规定年龄未满20岁、不是本地土著、有危害民国行为、曾参加过“赤匪”,虽然已经准予悔过尚在管事束期内以及被判刑、“褫夺公权,尚未复权”等人员,均不得担任保长。

保长的职责是,在区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保内安宁和秩序,其任务包括,一是协助区长,监督甲长执行职务;二是教诫保内住民毋进行非法活动;三是协助军警搜捕“匪犯”;四是对所谓参加“反动”或被协从的人员,进行悔过自新监视;四是分配督率保内应办防御工事的设备及建筑,等等。

甲长的职责是,在保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甲内安宁与秩序,其任务包括,协助保长执行职务;清查户口,编制门牌,取具联保连坐;检查甲内出入人员;教诲甲内住民不要进行非法活动,等等。

同时,制定保甲规约,强令居民遵守。

保甲组依照所谓“管、教、养、卫”原则进行活动。“管”就是清查户口,包括清查家中有无枪支等,甚至连失踪或迁居异地死亡者也要登记在册;保甲内要盘查行踪,监视居民言行,遇有可疑人员,或留客寄宿,或外出施行及归来,以及出生死亡等情况,各户长应报告甲长,“联保连坐法”;“教”,就是进行所谓“党化”教育,灌输蒋介石国民党的反动说教欺骗麻痹人民群众,亦即奴化教育。“养”就是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和保甲经费,以各种名目进行敲诈勒索,加重百姓负担。“卫”就是将甲内18岁以上,45岁以下的男子编成壮丁,平时接受军事政治训练,必要时组成武装民团,参加修筑工事,警戒守护,搜捕共产党员,镇压革命群众。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蒋介石推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方针,为了限制共产党的活动,于1939年12月至1941年先后制订了《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各县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各县保甲编整法》等法规,使原有的保甲制度更加完备。

经过强化的保甲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使保组织更加“党化”、“特务化”、“警察化”和“军事化”。

第一,保甲制度“党化”。国民党制定的《防制异党活动办法》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应当选择国民党党员及思想纯正的青年担任保甲长。《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则规定,在保甲内,应当尽量发展国民党组织,甲长应该以本党党员充任,没有入党的应设法介绍其入党;保甲长就职时,应向其上级机关及国民党举行“效忠”宣誓。

第二,保甲制度“特务化”。保甲制度的“联保联坐法”,使保甲长实际上扮演着“特务”的角色,在联保内设联保主任,这样一个基层组织,使民众完全被控制。在抗战时期,为了所谓地防止异党活动,在基层建立起特务网络。规定,在保甲组织中建立保甲通讯,指定乡村中所谓纯良知识分子担任调查异党活动的通讯工作。还规定,中统特务组织在种地的情报网,或者特务人员,要与当地保甲长中的忠实于国民党统治的人建立密切联系,以形成特务网络。这些规定,使特务政治渗透到广大乡村。

第三,保甲制度“警察化”和“军队化”。国民党统治当局制订的各种相关法规,明确要求,每个保甲长都能够兼任政治警察。1940年1月制定的《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系统地规定了保甲与警察、国民兵密切合作的办法,要求国民兵与警察、保甲合作,负责辖区内治安及其防止共产党和其他激进分子的活动,当然还包括对敌伪间谍和汉奸的防范。警察机关对保甲及国民兵要协助负责“连保连坐切结之抽查及核行”,“壮丁免役、缓役之调查”、“壮丁编组受训”、“服工役”以及“壮丁逃避兵役之查禁防止”等等。

第四,在保甲组织内实行严密的政治、武力、教育“三位一体”的统治制度。《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在保内设立保国民学校、保壮丁队,保长、保国民学校校长、保壮丁队长,由一人兼任,亦即三职保长一肩挑。保长的权力涉及方方面面,成为基层的小独裁者。而且甲内实行严格的“连坐法”,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保必归联保或乡(镇),“一人犯罪,九族皆诛”,人民完全被禁锢在保甲组织网中,毫无民主自由的权力。在保甲内实行公民宣誓制度。宣誓对国民党及蒋介石效忠,原来的范围比较小,只是在中央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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