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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最大限度。吾人常见此两种意义联合为一。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关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绝对不可能者。但在大多数之事例中,此两种意义相去甚运,我绝不能断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关系中亦可能,即绝对可能者。如我以后所欲说明者,绝对的必然性绝不能常依据内的必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为同义异名之事。设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质言,为不可能者,则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为绝对的必然。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断为某某事物如绝对的必然,则其相反方面为内部的不可能,即以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为内部的必然性。盖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异常空虚之名词,吾人绝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属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关系中(对于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则包有某种十分特殊之规定。今因丧失在思辨学问为最重要之概念,绝非哲学家所漠不关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词而谨密保存之,当亦哲学家所不能等闲视之者也。
我就广义用此“绝对的”之名词,以与仅比较的——即在某种关系内——适用有效者相对立。盖后者为条件所制限而前者则无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顾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唯在指向条件综合中之绝对的全体,除到达绝对的——即在一切关系中——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外,绝不中止。盖纯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仅有悟性直接应用于直观之对象,或宁谓为应用于想象力所综合之对象。理性自身则专与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绝对的全体相关,而努力使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统一到达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吾人可名此种“现象之统一”为理性之统一;由范畴所表现之统一,则名之为悟性之统一。因而理性仅与“悟性之使用”相关,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经验根据之限度内(盖条件之绝对的全体之概念,不能应用于任何经验,诚以无一经验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乃仅欲规定悟性趋向——悟性自身关于此种统一并无概念之——某种统一之方向,以及联
结“悟性关于一切对象之种种活动”成为一绝对的全体耳。故纯粹理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常为超验的,而纯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则依据其性质且因其仅应用于可能的经验,自必常为内在的。
我所谓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官之经验中授与者。故今所研讨之纯粹理性概念,乃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乃纯粹理性之概念,盖因其视经验中所得之一切知识为由条件之绝对的全体所规定者。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质所设置,故与悟性之全体使用有必然的关系。最后,理念乃超验的且超越一切经验之限界;无一适合于先验的理念之对象,能在经验中见及。我若言及理念,顾就其对象而言,则又视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我言之过大,即超越对象之范围,但就其与主观之关系而言,即就其在经验的条件下之现实性而言,则以同一理由我又言之过狭,即其实现性甚小,盖因理念乃一“最大限度之概念”,绝不能具体的与之符合以授与吾人者也。今因在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后者(即在经验的条件下规定理念之现实性者),方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绝不能实际到达之概念,即令接近亦使吾人所处之地位无异于此种概念之全然无效,故吾人谈及此种概念,谓——此仅一理念耳。一切现象之绝对的全体——吾人亦可谓为——仅为一理念,盖因吾人绝不能表现之于心象,故此永为一不能解决之问题。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实践的使用中,吾人之唯一任务在实行规律,故实践理性之理念常能具体的实际授与吾人(虽仅部分的);此实一切理性之实践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条件。理念之实现,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无一定范围以限制理念,即常在“绝对的完成之概念”之影响下实现之。敢实践的理念常有绝大的效果,且因其与吾人现实行为相关,实为绝对所必需者。理性在此处确行使“其为事物原因”之力,以实现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对于此种智慧,吾人不能轻视之而谓此仅一理念而已。反之,正因其为“必然统一一切可能的目的”之理念,故必视为根本的—一最少为制限一切事物之——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行为之标准。
吾人对于先验的理性概念,虽谓此等概念仅为理念,但此绝不能视为其意义乃指此等概念为多余而空虚。盖即此等概念不能规定任何对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为人所觉察之形相中,仍能对于悟性尽其职务而为悟性之扩大使用及一贯使用之法规。悟性并不因此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当有之对象知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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