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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
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是以我在不同时间中所有意识,我自己同一之意识同一,仅为“我之思维及其一贯联结”之方式的条件,绝非证明我之主观之数的同一者。即令有“我”之逻辑的同一,其中自能发生此种“不容保留我之同一”之变化,但仍能以“同一音调之我”称之,此“我”在一切不同之状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维的主体变化之状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体之思维而传之于后继之主体。
“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转中绝无永恒及常住者”云云某某古代学派之命题,虽不能与容认实体之说调和,但由自我意识之统一而言,则并不否定此命题。盖吾人不能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意识以断定吾人——就心灵而论——是否永存。盖因吾人所视为属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仅为吾人所意识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断为在吾人所意识之全部时间内,吾人为同一之自我。但吾人不能谓以外部观察者之立场而言,此判断亦当有效。诚以吾人在心中所见及之唯一永恒的现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联结此等表象之“我”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证明此我(即纯然-思维)能不与——由我使之互相连结之——其他思维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转状态中也。
心灵之人格性及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实体性,应在此处证明而不早为证明,事诚奇异。盖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实体性为前提,则其推论所得者,固非意识之连续性,但至少亦为在常住之主体中有一连续的意识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证明人格性矣。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动有时被阻而立即终止者。但此种永恒性绝不能在——吾人自同一的统觉所推论之——吾人自身之数的同一以前,授与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数的同一推论而得者(此种论证如以正当顺序进行,则在数的同一证明以后,首应推及仅能经验的应用之实体概念)。惟因以数的同一为前提之人格同一,绝不能自“我在一切时间(我在其中认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识中之我之同一”推论而来,故吾人不能在论证之初,即将心之实体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
同时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正与吾人保持实体及单纯之概念相同——惟在其仅为先验的之限度内,即与主体之统一有关之限度内,否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在主体所有之规定中自有“其由统觉而来之一贯的联结”。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实践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种用途之用;但吾人绝不能因之自
命为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之自我知识,及误以为能自“同一的自我之纯然概念”以主体继续不断之相展示吾人。盖此种概念永在循环中徘徊,关于志在综合的知识之任何问题,对于吾人并无裨益。物质究为何物,就物自身(先验的对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现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视为现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观察及之也。但我若欲观察在一切表象之变化中所有之单纯“我”,则我所与之与我所有意识之普遍的条件相比较者,除仍为我自身以外,实无其他相应之事物可用。故对于一切问题,我仅能与以义同语异之重复答复而已,盖即我以“我之概念及其统一”以代属于我自身(所视为对象者)之性质,因问者所欲询知者乃以之为已容认者也。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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