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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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可能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其为必然的事物之总数,实引起需要综合的解决颇为微妙之问题,但此等问题,唯属于理性之裁决范围内。盖此等问题实等于探究“视为现象之事物”,是否一切皆属于一“唯一的经验”之总和及其衔接联结,一切所与的知觉皆为其一部分,此一部分,不能与任何其他现象系列相联结,抑或我之知觉在其普泛的联结中能属于“一以上之可能的经验”。悟性依据感性及统觉之主观的方式的条件,对于普泛所谓经验先天的制定“唯一使经验可能”之规律。空间时间以外之其他直观方式,思维(即经由概念而来之知识)之论证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绝不能使其能为吾人自身所考虑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虑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属于经验——经验为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种类之知识。至属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经验之知觉以外之其他知觉,以及全然相异之物质界能否存在,则非悟性所能决断之者。悟性仅能处理所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加之,通常所由以开辟可能性之极大疆域——一切现实的事物(经验之对象)仅为其一小部分——之推论,其枯窘无力,彰彰明甚。“一切现实的事物为可能的”;自此命题依据逻辑之换位法,当然随之而有“某某可能的事物为现实的”之特殊命题;顾此命题颇似含有“更有许多非现实之可能的事物”之意义。此根据于“欲构成现实的事物必须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其外观颇似吾人有正当理由扩大可能的事物之数目在现实的事物以外。但此种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进程,我绝不容许。盖所应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属不可能。其所能增加者,仅为与“我所有悟性”之关系,即在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一致之上,应增加与某某知觉之联结。但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觉之者),皆为现实的。尚有其他现象系列彻底与知觉中所与者相联结,因而有一以上之“包括一切”之经验可能云云,决不能自所与者推论而来;更不能离一切所与者而有此种推论——盖无一切所与者之质料则无所能思维之事物。凡在“某自身亦不过一可能的”之条件下可能者,则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为可能者也。当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经验所能及之范围时,此种绝对的可能性即成为问题矣。
我举此等问题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但绝对的可能性——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实际并非纯然之悟性概念,且绝不能经验的使用之。此专属于——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经验使用之——理性。故吾人自应以此等等批判为即已满足,非至其更进一步论究之适当机缘,应暂为搁置。
在终结此第四项以及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体系以前,我必须说明所以名形相原理为公准之故。我解说此名词与近时某某哲学著作者所用之意义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数学的意义,即以为设准,其意义乃指以一命题为直接正确,而无需以理由使之成为正当或证明。盖处理综合的命题,吾人若应承认其为具有无条件之效力,仅以“其自身所有主张”之明显自明为证明,而无须演绎,则不问此等命题如何明显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则已放弃矣。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张,而此等主张又为共信所支持(虽无保障其为真理者),故悟性易为一切妄想所侵入,对于“虽不正当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调迫令吾人承认其为现实的公理”之主张,每无术拒绝赞同。是以凡在“先天的规定”综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时,即不提供证明,至少亦应提供此种主张所以合法之演绎,此实为绝不可欠缺者。
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观性之综合的原理。盖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之宾词,并不丝毫扩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对于对象之表象,并不丝毫有所增益。但因此等宾词仍为综合的,惟仅为主观的综合而已,即此等宾词以——概念所自来及其所在处之——认知能力加于(某某实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则此等宾词对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陈述。故若一事物概念仅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联结,即纯在悟性中者,其对象名为可能的。事物概念若与知觉相联结——即与感官所提供为质料之感觉相联结——经由知觉而为悟性所规定者,则其对象为现实的。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据概念之知觉联结所规定者,则其对象名为必然的。是以形相之原理对于一概念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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