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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法重刑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
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后来点评申不害、商鞅的政策法令时说,“二子于法术皆未尽善”。倒是韩非自己能够集两家之大成,立法以治民安国,运术以安君驭臣。被其同学李斯施展于秦国之后,影响广泛,也是后世专制君主仿效的样板。
商韩两家的法治思想并未超过管子之学,不过在实施方面另有新意。历史上最早将律令之文向大众宣示,是从刑书刑鼎开始的。商韩承续了管子的布宪施教之说,深入详尽,尤其是商鞅的方法更为完备,使全天下的官吏与民众无不知法,“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而且“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商鞅的制度较为周密,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韩非也明确“以吏为师”。
法令的施行必须与赏罚结合,否则就成了摆设。商韩法家思想的特点就是重赏严罚,即使有功劳也不能抵消其罪,而且商鞅的罚恶不赏善的说法就更偏激,“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也。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商鞅的重刑理论就是用来治理秦国了,“治国刑多而赏少”,“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因为商鞅深信人性并无为善之可能,政治的直接效能是维持社会秩序,而不是推进道德。他认为政治生活虽然有善恶之分,但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道德为依据,合法的就是善,不合法的就是恶;善是公民的本分,而恶就是犯罪,守法应该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商鞅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所以“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而民善”。
商韩的重刑理论尽管看起来有失于偏激,但也几乎与近代西欧的法律平等原则相近。尤其是商鞅的“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就与封建宗法时代因所谓的亲、故、贤、能、功、贵等事而降低刑罚标准迥异,所以史称商鞅治秦“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即使太子犯法也同样惩戒他的师傅。――商鞅深谙法治的先天不足,就像管子所说的那样“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谓法治,本来就应该正本清源,即使君主也必须自身守法,但商韩两人所说的法治,君主地位却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专制理论到了商韩之时已经臻于成熟。
商韩的法治思想是法令一旦制定就不能擅自篡改,另行解释,也没有人情可言。商鞅就说过,“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韩非子也特别认同这一点,“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即使是所谓的善言德行,他们认为也会眩惑人心,所以对此深恶痛绝。商鞅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韩非也说过,不仅仅是朝廷大臣行法外之德足以害法,君主如果自己也这样做,产生的恶果则更大。
儒家总是认为仁义有助于治国,而韩非认为,仁义只是空有美名,没有实际的作用,儒家轻视政刑,津津乐道于“天下归仁”,实在是荒谬之极。如果要驾驭人民,除了利诱威胁别无他法。商鞅在他的《商君书·修权篇》就说,治国须赖法、信、权三者,“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操也。”君主操有生杀之权力,而平民百姓显然毫无权利可言,只有任其宰割。
韩非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朝廷大臣虽然是君主与人民之间承上驭下的阶层,但他们本身也是君主管理的对象。儒家说过,只有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韩非力纠其弊,采用申不害的“术”来弥补法治的不足。“术”是君主“潜御群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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