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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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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冯雪峰在文中掺进了一些党派意识的东西,正如在个别事实方面也做了些假动作一样,譬如说口号曾经与茅盾商量过,即是这种情况;把《子夜》与《红楼梦》并列,把郭沫若置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都是为了缓和矛盾而不惜违背鲁迅的原意的。在枝节问题上,鲁迅做了妥协。但是,对于新口号,他坚持在同国家、民族、统一战线问题相关的意义上,作了与个人一贯的对国家中心及制度化规则的批判相一致的激进的阐发。“大众”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共同体,一个“非制度政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没有规定的边界,没有官僚气味,没有与国家主权相关的任何官方地位。如果说领土边界构成为国家的主要依据,那么大众社会关心的,惟是边界内部的环境、生存、生活和生命自身,与“国防”所关注的维持边界不变的一种国家体系概念是不同的。鲁迅所以坚持大众的概念,是试图以多元消解一元,表明一种反制度的意向,为社会的自治、多数和差异而斗争。

鲁迅在新口号的阐释中体现的思想,既包含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也容纳了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他的思想力量并非直接源于哪一种民主理论,而是来自大众乌托邦。所有的启蒙主义者都有自己的乌托邦。由于大众在鲁迅那里带有双重性质,既是与国家相对立的实体,又是与现实相对立的幻象,所以对于现行制度和秩序逻辑特别富于毁坏的力量。倘若置身于既定的逻辑里看待鲁迅的言论,说他“破坏统一战线”,也不能完全怪罪于流言。因为在鲁迅看来,统一战线必须是在维护大众个人或社团权利的基础之上,并且在新的社会运动的实践之中建立起来的。然而,政府怎么可能容忍大众作主呢?这种构图,显然与主流理论相去甚远。

3。什么是“主权”?

英文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权力,16世纪法国人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博丹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主权者是君主,被称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卢梭等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这是与国家主权相对立的。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主权一词在数百年间获得众多内涵,但不论是作为思想,或是作为制度,都同一种强制性力量有关。

对于主权的阐释,基本上分为国内和国际两大体系。在国际体系中,主权呈多极化,碎片化;但是在国内,所有的主权中心理论都认为,秩序、统一和政府是规范标准,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在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通过各种组织和技术,将社会权力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实行强大的空间控制。主权成了国家的一种属性。主权国家的职能,即在公民与既定领土之间制定一种明确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关系。这种以领土为特征的、包围式的关系,成为公民一致认定的或自我认同的核心。正因为这样,“爱国主义”也就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主题。霍布斯鲍姆指出:“宣扬爱国主义的政治口号,往往都是出自统治阶级与政府之手。”他解释说,由于现代国家以领土及公民为基础,因此必然时时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为他们描绘出一幅合理的有诱惑力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他们的生活而设计的,故也是命定的。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足够让人民与新成立的国家产生最基本的认同。在中华民国成立后,鲁迅著文反对“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就是反对这种基于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九·一八”以后,鲁迅多次讽刺“爱国”的论调和行动,除去形式主义的种种,本质的问题也同中国长期沦为“党国”有关。这个国家已非中国人民所有,正如霍布斯鲍姆说的:“压迫这些底层阶级的,正是统治阶级和政府,而不是外国人。”20世纪政治意识或阶级意识的普遍觉醒,使世界各国劳工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都在重新定义“祖国”。其实,更早一些时候,如法国的雅各宾主义以及英国的宪章运动,在他们强调的爱国情操中,已经注入了人民主权的内容。

“主权”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单一还是多元的?它在事实上是否真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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