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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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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演员拍戏,在外地“卖埠”的身价惊人,比如周润发主演的电影,台湾片商曾出过1000万港元购入;刘德华主演的影片,在台湾可以卖500万港元,在韩国也可卖500万港元。为牟取暴利,“黑片商”便不择手段,使用抢的办法强迫名演员拍戏。

曾有“黑片商”多次以低片酬“请”刘德华拍戏。刘德华若以没时间推托,马上有一批人持枪到刘德华的经理人那里,用枪指着他的脑袋威逼。“黑片商”还常常以“不够合作”为由,只发给合约两三成的片酬。面对黑洞洞的枪口,刘德华只有忍气吞声。后来他说:“为了家人及本身的安全,一直都是敢怒而不敢言,经常受到恐吓,又知道报警没用,在死亡和拍片两者之间,只有被迫选择接拍部分不喜欢的电影。”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香港因电影片源不足,各影院排映影片档期开放,观众需求大,独立制片人制度开始风行,一些黑社会势力乘机介入,也想从财源滚滚的电影业中分一杯羹。

在香港拍电影有“陀地费”的说法,这是早年间由于拍电影给香港乡村居民(主要是新界)的生产生活带来种种不便,于是制片主便给居民一些补偿,以清洁费的名义开给村民,这种象征性补偿,就是“陀地费”的来由。后来,黑社会介入,这种费用渐渐成为公认的拍戏“规矩”,数目发展到动辄数万元,如果不打点好,就有人故意在镜头前走来晃去,甚至抛掷玻璃瓶或扬言烧布景。电影公司为求得一时平安,只好就范。部分电影公司还聘请专人与黑帮洽谈“陀地费”。中环本来是香港政府行政机构集中地,从前香港黑帮通常不敢在这里收“陀地费”,到1990年左右,某公司在中环拍片,竟有人要收“陀地费”。

电影《金装霸王花》导演说:“以前陀地费最多几百元,付过钱就能买个真正安宁,现在加价了,又未尽‘保护’之责,收完一次又收一次。”他说,曾在一日内付过逾万元“陀地费”。

一位名制片人说:“我每完成一部片子,就得进贡至少10万港元,诸大爷在拍片时光临,若不赶紧送红包而让他们干等,摄影机就有被砸之虞。”

另一种较普遍的情形是,一些不法片商成立公司拍一部影片,随后散伙收摊。制作要便宜,演员名气要大。他们预先与海外片商谈妥价钱,收下订金,然后雇用黑势力去抢演员拍戏。据说,香港的新一代导演与演员,几乎都面对过“一片公司”(指拍完一部电影就散伙的电影公司)的欺压。

多名演员指控,有些人一声令下,就要已有片约在身的红牌明星随传随到,有时出动大批人马强请,毫不理会演员的主观意愿和演员与其他片商的拍戏档期。或原来说好拍两组戏,变成拍好几组,累得要命,还收不齐片酬。

香港电影圈中,有一名以用强硬手法“摘星”著称的“黑大哥”,这人专门受雇替“黑片商”“摘星”,每抢得一“星”,他便能得到200万港元的酬劳,他成功地靠“抢星”替“黑片商”拍了七部电影,“盈利”1400万港元。

刘永曾于1987年在一家迪斯科舞厅门外被十名大汉围攻殴打,被打断六条肋骨,也是因为得罪了某黑社会大哥,但刘永本人始终坚持说不知道被打的原因(其实是不敢说)。

谭咏麟在1988年曾接到一封勒索信,要他交出120万元现金,否则将捣乱他的演唱会。谭咏麟立即报警,歹徒林方雄在收钱时被埋伏的警员拘捕,被判入狱18个月。

1989年,陈百祥一连推掉几部片约,得罪了一些“大哥”,于是有人扬言要“教训”他。陈百祥起初不以为然,不久他作为特邀嘉宾到澳大利亚悉尼参加谭咏麟演唱会,竟被三名凶犯用刀斩伤,卧床数日。

周星驰也表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有时自己不愿拍的戏也要拍,片酬又收不足。

郑裕玲说,入行以来,有几部电影是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出演的。

王祖贤也说,在1990年左右,她被迫拍了十部自己不愿拍的电影,有些还收不够片酬,因此她曾到台湾躲避黑势力的纠缠。

1990年4月25日凌晨3时,刘嘉玲驾车至何文田常康园苗侨伟家门外,被跟踪而至的数名大汉持铁锤劫上车。两小时后,在警方协助下,刘嘉玲才安全获释。

1991年8月,有一名年轻貌美的女演员在寓所门外被三名蒙面汉子劫持,利用迷药迷倒后带入家中强奸,并拍下裸照勒索20万港元。

在香港影坛以性感形象崛起的叶子楣和叶玉卿也被“黑片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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