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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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中最引人注意的一个部门。京城的都察院有110 名御史,此外,各部也都设有相应的监察机构。御史们往往由较为年轻而且品行端方的下级官员充任。通常侮年一次派他们到各省督查司法和礼仪、钱粮与库校并受理官员们的报呈和百姓的申诉。他们有权面见皇帝,弹劝其他官员或指责皇帝本人(这往往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权力很大,但任满九年后大多调职外任,所以他们也与普通官员一样要看皇帝的喜怒行事。“御史”一职既非终身职务,又有“批逆鳞”的危险,这些“皇帝的耳目”实际上与普通官员没有什么区别,他们同样关心头顶上的乌纱,同样依赖上级对自己政绩的评价,有时也不免收取贿赂或受到其他官员的威逼利诱。明清两代的这种三分结构与近代国民党和共产党的政权颇有相类之处。自1928 年以来,中国的统治机构一直是由党、政、军这3 部分组成,执政党好比当年的皇帝,与军政各级机构平行的党的各级机构则起着类似古代都察院或御史台的作用。这种中国式的“二三头政治”并非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我们不妨称之为“统治的平衡”:军队保证了政权,民政部门开展政府工作,而纪检部门(还有宦官)则监督各项法令的执行。明朝时全国分为巧个省,后来到清朝时发展为18 个省。省下设了159 个府、234 个州及1 171 个县(清朝时发展到283 个州及1470 个县)。根据回避制度,地方各级长官均不得由本省人担任,以防询私舞弊等事件发生。地方官员由下而上分别为知县、知州和知府。再往上为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这样各省和京师一样分别由行政、军事、监察三大机构组成,而各省的总督或巡抚则作高级地方长官而总揽协成一省的事务。另外,省级政府亦受到巡按(由监察御史出任)的监督。
明朝军队是从太祖时期的“卫”发展而来的。每卫5600人,下分5 部,由职业军人组成。1393 年,兵部下设493 卫,隶属五军都督府,分驻中亚边疆、沿海、大运河洽线及京师等战略重地:这样,“卫”成了独众于地方政府的戍军。在役军人的职位是叶袭的,并目.分配有田地,士兵可以自耕自食:但在一个缺乏尚武精神的社会中,这支空前庞大的军队也象辽、金、元时的军队一样,渐渐失去了战斗力:。
各省的行政机关和朝廷一样在草创之后渐渐定型。如“道台”衙门即是一例。道台起初只是分管地方食盐专卖、治安、风俗、治水等事务的官职,但到后来便成为省以下、府或州以上的高级行政长官,“道”也成了一种介乎“省”、.‘州”之间的行政区划。巡按制度也是这样。当初朝廷委派监察御史到某一地区检查当地的行政情况,以此来整顿吏治,提高行政效率。明代中叶以后,便产生了“巡按”一职,其权与总督相体,通常负责管理两省的事务。
土地、人民与税收
明朝对土地和人民加强了控制,将全国土地和人口情况都详细地登记在册。根据1393 年的户簿档案,当时人口已达1000万户,计6000万人。这一数字与汉朝人口大致持平。由于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统计,1393 年时的中国人口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两倍。1393 年的土地档案表明当时有耕地1 。 29 亿英亩,还不到近代土地使用面积的一半。各处土地均按土质、肥力分类,并以此收取不同的赋税。
明代赋税制度袭用8 世纪时的两税法,分夏秋二次( 8 月与9 月)收取去冬早夏及夏秋收割的粮食(特别是长江流域的水稻)二另外政府也垄断了茶叶和食盐的买卖。明代继续发行纸币,但同时规定纸币不能兑换成铜钱或银锭,因此纸币变得一文不值而不得不于1450 年废止使用。
明朝将各户分为3 、5 、9 个不等的档次,规定每户必须按登记在册的16 至60岁男丁的人数服各项劳役,其中一种为负责当地的赋税及公共建设,即所谓里甲制。理论上,每l00户为一“里”(村),各里中的10 户大族监督其余百户的年度劳役(“甲”)。一般每户大族负责10 户人家,以10 年为一周期。因此,“里甲”制度便与“保甲”制度有些不尽相同的地方。另外一种需要男子的制度是到衙门应差办事。其他类型的劳役,如戍卫边镇、保卫地方等等,亦不在少数。
明代的法律制度也在前代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并于1397 年首次公布了行政法与刑法。
不过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明初的统治仍然只停留在表面。当时统治者自诩有权组织、控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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