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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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流逝,婆罗门甚至通过强调他们所主持的宗教仪式的重要性,来向神的地位提出挑战。他们在用来阐释《吠陀经》和指导宗教仪式的一些散文手册《梵书》中,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常常是不成熟的思索与支持祭士种种权利的精明方案相结合的产物。在一个较世俗的水平上,婆罗门由于他们的职责所具有的神圣性质而享有很多特权和豁免权。而向婆罗门赠送礼物的人则得到保证,他们将在今世和来世获得一定的报答。对“土地这种礼物”,评价最高,因为它“解除了赠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罗门得到大量的地产,包括整座的村庄。除此之外,婆罗门还免交各种捐税,因为人们认为,婆罗门巴以自己的虔诚行为清偿了这种债务。由于婆罗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他们不得被判处死刑或任何类型的肉刑。最后,有关法、因果报应和再生的教义实际上也为婆罗门控制人们的心灵提供了不可抗拒的手段。因为,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地位是他过去所作所为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人对来生的希望完全取决于他是否能忠实地奉行所规定的种姓义务而不管它们也许是多么麻烦或多么卑微,那么,这个世界上也就不会有什么个人作决断的机会了。
婆罗门的种种要求和强征勒索是公元前6世纪和5世纪印度进行宗教改革的一个因素。另一因素是上文提到过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造成一个富裕的商人等级即吠舍种姓,吠舍种姓对在它之上的两个种姓享有种种特权极为怨恨。最后,婆罗门与非雅利安人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因为虽然非雅利安人可以被吸收为印度教信徒,但他们对祭士居支配地位很不满。现在一般认为,佛陀所属的尼泊尔山区的释迦部落属于蒙古种族。这些因素相结合,促成了那些世纪里印度宗教界和知识界的动乱。对自由的要求提出了——自由是一种比规定的宗教仪式和死板的教义更富有意义且令人满意的东西。
动乱的一个表现是出现了苦行主义的趋向。在最有活动能力、富有才智的人中间,有一部分人开始与社会疏远,沉浸于纯粹的内心反省。他们发展了种种训练(瑜伽修习)心不弛散、最后进入出神或入迷状态的修行方法。那种出神或入迷的状态,神秘主义者称之为“启蒙”,无神论者称之为“自我催眠”。通过内心的反省和沉思,又发展起许多改革运动。其中只有两个改革运动一直存留到现在,这就是耆那教和佛教。这两个宗教的创立者可能前面已提到过,开始时都是苦行者,后来以较重实际、更有组织的方式向婆罗门的地位提出了挑战。
耆那教的思想早在公元前7世纪就已传播;但是,使耆那教正式形成,并成为一个有制度的组织的,是教主大雄(约公元前540…467年)。他出生于一个非雅利安人的贵族家庭.30岁时,抛弃物质世界,出家为一个赤身裸体的苦行者,漫游12年后得道。他建立的教派的成员称为耆那教教徒,即耆那(胜利者)的信徒,耆那是他的称号。耆那教义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仅动物和昆虫,而且还有“木石和树”,都各有一个独立的灵魂。因此,他强调尊重任何形式的生命的重要性。耆那教的祭士去履行职责时,都先要清道,以免踩到任何小虫。虔诚的耆那教教徒还要用布盖住鼻子,以防止小虫吸入鼻孔。今天,大约有1OO万耆那教教徒居住在西印度(古吉拉特),但是他们对印度社会的影响比其人数所预示的要大得多。杀戒即非暴力主义这一主要教义的提出,应归因于耆那教教徒和佛教徒;这一教义最后为印度教的一般团体所接受。圣雄甘地虽然不是耆那教的成员,但他受该教教义的影响极深。
耆那教从未传播到印度以外的地方,但是佛教则不同,在欧亚中部、东亚和东南亚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对古典时代欧亚核心区的形成起了重大作用(见第七章第三节)。就印度而论,佛陀教义的意义在于,它比起耆那教,向印度教提出一个更为根本的挑战。佛陀不能容纳种姓或婆罗门,而且象后来的新教徒那样,认为圣典也应为俗人所理解。因此,他用恒河平原的方言传教,并避开巫术、献祭和晦涩难解的经文。
佛教除了在外部世界获得惊人成功外,在印度本土也成为印度教的重要对手达数世纪之久。但是它从未成为居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而且从公元600年起,渐趋衰落。到12世纪末,也就是穆斯林土耳其人到达之时,它仅存在于少数几个地方,并处于没落状态。这一伟大的宗教运动从其诞生地反常地消失的一个原出是,它未能为应付通常的生活中的危机作好准备,未能为出生、结
《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第23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