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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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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商标局没有给书面的回复,那么它这个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没有做出,其生效与否,确实是一个值得一争的问题。如果商标局早年间照章办事,给出一个符合法律程序的文件呢,达能娃哈哈的纠纷,也许就会换一种完全不同的解决方式。因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也会给远道而来的投资者一个信息,就是究竟认同不认同法律的权威。

达能明显成了一个不认同中国法律权威的企业。这可能是这个企业“本土化”的经营智慧,而且这种“本土化”完完全全地过度了。中国人都不认可的事它也敢做,中国人不得不低头的事实它还不肯低头,因为它还带着越洋而来的资本优越感呢。所以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达能带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偏见而来,最终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又放大了它这种偏见,于是导致完全的策略性失衡,成为一个中国市场大变局时代的牺牲品。

在娃哈哈初提出商标仲裁时,达能也试图在程序上反击,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工商总局,但是胜诉无望;而且如果一中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个裁定大约在一个月内就会出炉。这会对杭州的商标仲裁有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与其先行得到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不如及早撤诉,所以达能就主动撤诉了,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但是该来的毕竟要到来。萨科奇总统访华前后,杭州市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作出,裁定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法律硬伤让达能在日趋理性的媒体面前再也抖不起气焰。

所以这是一条黄金定律:存在法律硬伤的危机公关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任何品牌营销都必须全面衡量其法律风险。登高必跌重,如果当初达能没有大造声势,现在败的也不会这样惨不忍睹。

商标仲裁败诉了,公关公司必须在舆论上找到新的“猛料”对冲一下,这也促使了“三宗罪”的爆料。而当时是达能在总统斡旋、促成和谈的敏感时候,决策层要求强行并购合资公司,推进和谈;公关公司的反扑却与决策层的态度背道而驰。

对于宗庆后来讲呢,仲裁结果更是意义重大:本来宗庆后缺乏经验与信心,如今第一场胜利充分鼓舞了他的自信,宗庆后拒绝并购、拒绝妥协、保卫娃哈哈的决心升至顶点;更重要的是,击溃达能谎言后,娃哈哈企业赢得了美誉度,并且这个美誉度是世界性的,商标之争成为娃哈哈品牌走向世界的噱头。这个时候达能想压着宗庆后放弃娃哈哈品牌,老宗会心痛的要命。

几方面的因素综合在一起,在媒体上发起商标之争是达能自己种的孽因,最终其恶果直接导致了败局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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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职:允许娃哈哈点灯 不准达能放火(1)

事实胜于雄辩

股东代表诉讼有两个系列:即娃哈哈小股东、工会诉达能董事竞业禁止系列,及达能小股东诉宗庆后竞业禁止系列。竞业禁止本来是宗庆后在国内开打、反击达能的策略,但由于达能见招拆招,头脑发热地遇到什么招数都反咬,几天之内就决意发起了宗庆后“竞业禁止”之诉。

随后两个系列的诉讼陆续作出裁决,出现了两个相反的结果——即原告起诉一胜一败:如沈阳娃哈哈诉秦鹏秦鹏被判赔40万、桂林娃哈哈诉嘉柯霖胜诉、新疆石河子法院,潍坊法院判决达能诉宗庆后败诉:其实都是娃哈哈方胜诉,达能方败诉。

记者拉着我问:为什么娃哈哈总是赢呢?

其实从战略上讲,达能起诉本身就是个错误:娃哈哈诉秦鹏可以,达能诉宗庆后诉不得。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董事兼职”之诉与达娃纠纷的主要矛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是娃哈哈针对“舆论迷信”的报复手段,是闲的发慌的宗庆后在国内的“对达骚扰战”、“破除舆论迷信战”。但是对于达能来讲,情况就不同。“宗庆后竞业禁止问题”,在达能斯德哥尔摩仲裁请求中是包括的,如果达能在国内亦提起了诉讼,国内诉讼会比国际仲裁先作结论。也就是说,斯德哥尔摩仲裁必须考虑中国法院对相同问题的判决,即便它不考虑国内判决,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环节中也会受到决定性的影响。

从案件的关键事实来讲,达能败诉的原因就很直观了:娃哈哈与乐百氏形成完全竞争关系,而达娃合资公司与娃哈哈中方所有的非合资公司在多年的合作中不可能形成完全竞争关系,有基本判断力的公众都能明白这一点。所以这一系列案件可以用“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达能执迷不悟,代理律师只得强辞夺理”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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