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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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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由此,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与免死之刑。

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监怀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牵连,被处以宫刑而入宫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可见,迟至明、清时代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宫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方式之一,是强行阉割战俘或宫中优伶。

隋代废除宫刑之后,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来越小。为扩大宦官来源,历代皆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的情形发生。据《资治通鉴》记载,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 。此类情况在明朝更为多见。明英宗时期,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率军征伐东苗,竟将俘获的东苗童稚1565人统统强行阉割。英宗得报后,非常愤怒,下旨斥责阮让,觉得这个数目太惊人,会惊扰地方。阮让对皇上辩解道:“用兵诛叛,剪其逆种也。”就是说,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要给予叛臣以毁灭性惩罚,以防止他们再度叛乱。另外,古代宫廷中的优伶、禁军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员的随从,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强行阉为内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时,宫廷优伶中有一个叫罗黑的人,因善弹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阉割,并专在宫中教人弹奏。明代一个名叫王敏的军卒,因擅长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随即被强行阉割,成为随侍左右的内侍,在宫内专陪皇上蹴鞠。

方式之二,是掳掠或贩卖边地幼童进行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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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与自宫(2)

掳掠或贩卖边夷幼童加以阉割,至晚从隋朝以后便成为宫中宦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自隋、唐而至明、清,之所以会有许许多多的宦官来自岭南、闽中,其中缘由正在于此。唐朝时期的岭南、闽中不过是一片贫瘠之地,但这里的人却温柔、文静、俊美、灵秀。更重要的是,内地是禁止人身买卖的,此等偏远之地则不然。因而自唐代以后,这里从事人口贩卖,尤其是从事幼童贩卖的市场始终兴盛不衰,并一直延续到了明朝倾覆。其中一些相貌俊秀、聪明伶俐的孩子被贩卖后,再被人阉割,辗转送入宫中。有不少人还因做转手阉人的买卖大发横财,成为当地的豪绅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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