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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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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远。同一学说既适用于圆的,也适用于直的,同时也适用于颜色、善、美和正义的;既适用于自然对象,也适用于人造物体;既适用于火与水,也适用于其他元素;既适用于所有活的动物,也适用于有道德的人物;既适用于我们所做的一切,也适用于我们所经历的一切。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举凡不能完全把握前四样东西的人,永远不会充分把握有关第五样东西的知识。(342a…d)

如果我们要因循柏拉图的思路,那么,我们就得从区别这四样东西入手:“圆”(circle)一词,圆的定义(一系列词),圆的图形与圆的概念。表明这四样东西的重要性在于将它们和第五样东西加以区别和对比,这第五样东西最为重要,柏拉图称其为“圆自体”(thecircleitself)。这便是柏拉图的理念论所要研究的理念之一。理念论是一范围广泛的理论,上段引文最后一句话表明,这一理论适用于所列举的那些领域。在其他著作里,柏拉图使用了许多别的表达方式来指涉理念。“理式”(eide)或许最为常用,但是,X的理念或理式可以称之为“X自体”(theXitself),“就是X那东西”(thatverythingthatisX),“X性”(Xness)或“X是什么”(whatXis)。

正文 理念论(2)

福哇手机 更新时间:2010…11…2 7:57:59 本章字数:1179

应当注意《第七封信》里柏拉图没有列出的东西。甚至在最低的层面上,他没有提及现有的物质圆形体,譬如车轮与圆桶。他之所以略去不提的原因,显见于他著作中的其他段落(例如Phd74a…c)。我们在经验中所遇到的车轮和圆桶,从来不是完美的圆形之物:其中总有某处出现弯曲或遭到碰撞,影响圆周上每一点与中心的等距。就此而言,这种情况也适用于我们画在纸张上或沙土里的任何图形。柏拉图在此并未强调这一点,但这正是他下列说法的理由:图形与圆自体的差距,远远大于图形与我的概念的差距。我对圆的主观概念——我对“圆”意指何物的理解——不同于圆的理念,因为该理念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客观实在并非任何个体灵魂的属性。但至少可以说,我心目中的圆的概念是指一个完美的圆的概念;它不像我手指上的戒指那样,仅仅表示一个不完美的近似于圆的东西。在我上面引用的那段话里,柏拉图在考察了“圆”一词之后,提出了圆的理念,而“圆”(circle)在下列句子里处于主词位置:

一个圆(circle)是一平面图,其圆周上的任何一点与圆心等距。

不过,柏拉图有时通过反思“X”不是作为主词而是作为谓词的句子,引出X的理念。

下述情况需要注意。苏格拉底、西米亚斯(Simmias)与克贝(Cebes)都被称为“人”。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人。现在,当我们说“西米亚斯是人”时,我们可能会琢磨“人”一词如同“西米亚斯”这个名字代表西米亚斯这个人那样,是在命名还是在代表某样东西呢?如果是如此,那样东西又是什么呢?那样东西与“人”一词,在“克贝是人”句子中所代表的东西是不是相同呢?为了处理这类问题,柏拉图引出人的理念。那就是让西米亚斯、克贝和苏格拉底都成为人的东西,也就是人这一命名的主要承担者。

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会说一个共用的谓词适用于好几个人,柏拉图则会说这几个人都与某一理念或理式有关:在A、B、C都是F的情况下,就说A、B、C与那个独一无二的F有关。柏拉图有时候将这种关系说成是模仿关系:A、B、C都与F相似。他有时候更倾向于谈论分有:A、B、C都分有或分享F,它们之间都共有F。这其中的原理是:在共同的谓述关系背后有一共同理念;而我们在怎样普遍的意义上可以应用这一原理还说不清楚。柏拉图有时候以全称方式陈述这一原理,有时在将其应用于某些特称谓词时又犹豫不决。当然,他列举出许多不同类别的理念,譬如善的理念,床的理念,圆的理念,存在的理念,等等。他随时准备将这一理论扩展到个位谓词之外,譬如从个位谓词“是圆的”(isround)扩展到双位谓词“是有别于”(isdistinctfrom)。当我们说A有别于B时或者说B有别于A时,尽管我们两次使用“有别于”(distinct)一词,但每次都将其应用于一个独立存在物。

正文 理念论(3)

福哇手机 更新时间:2010…11…2 7:58

《牛津西方哲学史韩东晖》 第8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