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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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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实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财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我行拟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起诉。

当否,请批复。

附:《安延、岸尾两公司情况》一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丽霞看完文件后,觉得没有什么悬念,便拿起笔在文件上写上“同意起诉。”四个字,随即盖上法律处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显耀干脆叫来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签下了陈大伟与湖贝支行的招标清收合同。说是要内外结合让支行几个主要业务人员和领导与陈大伟一起清收,奖金可以考虑给行里员工做福利。

湖贝支行与国太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文件如下。

第一份是《投标申请书》,全文如下:

投标申请书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你行于1994年4月7日起发放给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1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现已逾期29个月,逾期本金12000万元,欠息4762万元。到1997年7月20日为止;未收回本息余额合计16762万元。本人愿投标该贷款本息的催收权,通过合法渠道在一年内收回被长期拖欠的贷款本息。本人保证严格按你行与本人签订的投标责任书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大伟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这样写道:

投标责任书

甲方: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乙方:陈大伟

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的清收签署责任书,双方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合计贷款本金12000万元;目前欠息合计4762万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6762万元的催收权;乙方承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标的人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甲方承诺在清收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2、乙方获得的该笔贷款催收权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责任书之日起一年时间,在该有效期内按清收进度兑现奖金。

3、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该笔贷款本息的奖励比例为:按实际收回并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奖励比例作为实际兑现奖金。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签字)

乙方签字: 陈大伟(签字加指模)

鉴证方: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

签订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投标责任书》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 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1、乙方代理甲方对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进行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判决、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乙方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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