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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七大恨”(1)
天命三年(1618;明万历四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天,发军征明,十五日攻下抚顺。
“七大恨”是明满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重要标志。“七大恨”的具体内容,在明满双方都有记载。四月二十二日,努尔哈赤“书七大恨之言”,遣四名被俘汉人持书,进呈明帝求和。《明神宗实录》卷五百六十八载:
(万历四十六年四月甲寅)建酋差部夷章台等,执夷箭印文,送进掳去汉人张儒绅、张栋、杨希舜、卢国士四名进关,声言求和。传来申奏一纸,自称为建国,内有七宗恼恨等语,言朝廷无故杀其祖、父;背盟发兵出关,以护北关;阳、清河汉人,出边打矿打猎,杀其夷人;又助北关,将二十年前定的女儿,改嫁西虏;三岔、柴河、抚安诸夷,邻边住牧,不容收禾;过听北关之言,道他不是;又南关被他得了,反助南关,逼说退还,后被北关抢去。及求南朝官一员、通官一员往他地,好信实赴贡罢兵,等语。
《满文老档·太祖》卷六载:
四月十三日,壬寅,巳时,八固山十万兵征明国,作书告天曰: 吾父、吾祖,于明帝边境,不折其草,不扰其土,而彼无故生衅于边外,杀吾父、祖,此一恨也。虽杀我父、祖,吾仍欲修好,曾勒誓于碑曰: 无论尼堪、女真,若越帝境,见之即杀,若见而不杀,殃及于不杀之人。如此誓言,明国背之,遣兵出边,护卫叶赫,此二恨也。自清河以南,江岸以北,每年明国人出边,入女真之地侵夺,我以誓言杀其出边之人,彼不顾前誓,责我擅杀,拘我往广宁叩谒之使者刚古里、方吉纳,系以铁索,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三恨也。遣兵出边,为叶赫防御,致使吾已聘之女转嫁蒙古,此四恨也。将吾数代看守帝边居于柴河、齐拉、法纳哈三路之女真所种田谷,不容收获,遣兵逐之,此五恨也。听取边外天谴之叶赫所言,备书恶言,遣人对吾施以种种侮辱,此六恨也。哈达助叶赫,两次来兵侵吾,吾报之往征,天将哈达赐吾,而天赐之后,明帝又助哈达,挟令吾必送还原处,叶赫将吾所遗之哈达掳掠数次。夫天下各国互相征伐,天谴之人败而亡,天是之人胜而存,岂有使死于锋刃者更生既得之俘获复还之理乎!……先因呼伦部会兵侵吾,吾始兴兵,天谴呼伦而祐我。明国助天罪之叶赫,如逆天然,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妄为判断,此七恨也。明国对吾欺凌羞辱甚多,实难忍受,故以此七大恨兴兵。祝毕拜天焚表。
《明神宗实录》和《满文老档》,对“七大恨”的载述,虽然详略不一,用词、语气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可以作为评论的依据。首先,对这七恨,需要做些核实工作,看看哪些是真恨,哪些并不能称之为恨。
努尔哈赤所说第一恨,杀其父、祖,这既是事实,但又不完全准确。觉昌安、塔克世确是死于明兵之手,但一系“误杀”,是战乱之中误杀,不是蓄意杀害。二则是明军为惩掠边“夷首”阿台,因而出边,攻打古勒城,并非“无故生衅于边外”,杀其父、祖。三则事后明臣即承认是误杀,送还遗尸,给予敕书三十道,使努尔哈赤承袭祖职,为都指挥,后又以其父祖有“殉国忠”,晋为都督佥事,“长东夷”,蒙受“殊恩”,这也可算是弥补其过之举。
第二恨为明朝违誓出边,“护卫叶赫”,这一恨有些强词夺理,难以成立。建州与明辽东守臣立碑刻誓,仅仅是指双方不要越界,以免因采参伐木引起争端,并不是规定明兵不能逾越边境一步,不能出边。须知,努尔哈赤管辖的建州地区,也是“天皇帝”的辖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女真各卫都督、都指挥,皆系明帝臣仆,其地皆为国土,明廷当然可以派兵进入女真地区,调解纠纷,惩治违法之人。而且,明朝为什么要出兵边外,援助叶赫?这一点,努尔哈赤自己是很清楚的。他在万历十九年(1591)斥责叶赫纳林布禄贝勒逼其投降献地时说: 昔我父被大明误杀,与我敕书三十道、马三十匹,送还尸首,坐受左都督敕书,续封龙虎将军大敕一道,每年给银八百两,蟒缎十五匹,汝父亦被大明所杀,其尸骸汝得收取否?《武皇帝实录》卷一。
努尔哈赤列举七年前纳林布禄之父仰加奴,伯父卿家奴被明总兵官李成梁斩杀之事,对比自己父、祖“误杀”后的“厚待”,来羞辱叶赫,这些固然是事实,但由此不是更清楚地表明,明朝政府并不是存心褊袒叶赫亏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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