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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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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而周秘脱鞋之后净身高是1米88,超出最高阙值3厘米。

郝玫又拿起那只在周秘车上找到的带血的袜子,“我想问控方一个问题,受害人的血是如何到这只袜子上的?”

见识了那一连串刁钻古怪的问题,控方检察官回答问题已非常小心,“应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侵害时,沾染上的。”

“是正在进行侵害时,还是在侵害之后?这一点很重要。”

检察官犹豫了一下:“按常理,应该是受害人受到侵害时。”

“检察官的意思是说,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应该是穿着这只袜子的,对不对?”

检察官硬着头皮应了一声:“是。”

“很好。”郝玫拿出警方勘察现场时提供的一张照片,拍摄的就是这只染血的袜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请看这张照片,非常有意思。”

郝玫申请当时取证的法证人员上庭作证。“请问这只袜子是在哪里找到的?”

“在犯罪嫌疑人的车上。”

“具体呢?”

“车后排的座位上。”

“你们发现之后就立即拍照,没有经过其他的技术处理?”

“是。”

证人下去后,郝玫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说:“取自犯罪嫌疑人车上的袜血迹形态非常奇怪,因为袜子两边都有血迹,且形态差不多。假设犯罪嫌疑人当时穿着袜子,沾在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是绝不可能先浸透到袜子左边,然后穿过脚踝,再浸透到袜子右边的。”

众人一想果然是这个道理。

“只有一个解释,”郝玫起立,“审判长,我请求当庭作一个简单的试验。”

“可以。”

第47章 我没有杀人(6)

郝玫取来一个盘子, 倒入一盘底的红墨水,然后拿过一只和物证一模一样的袜子, 她指着红墨水说:“这是受害人被侵害后形成的血泊……”又指着袜子说:“这是那只用来作为物证的袜子。”

紧接着她把袜子在红墨水里浸染了一下拿出来,红墨水浸透袜子的两侧, 形成差不多的痕迹。

她展示给大家看:“是不是和物证上显示的血迹形态大致相同?”

现场起了一阵轻微的骚动。

审判长望着那只染红的袜子若有所思。

郝玫再接再厉,“其实这件物证的蹊跷之处还有不少。”一顿,见众人的目光全都集中在她的身上,郝玫自信笑笑,继续说:“若血迹是在受害人遭受侵害时溅到袜子上的,血迹形态应该是喷溅状的, 而作为物证的这只袜子,即便没有经过BPA试验,也可以分辨出来, 这种形态是擦拭状的血迹。也就是说是在受害者死后沾上去的, 试想哪个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之后不是仓皇逃跑, 怎么可能再次回到犯罪现场,那就只有一种可能,有人想要利用这只袜子, 陷害我的当事人。”

说到此处, 审判长已经微微点头。

郝玫转向控方:“这只袜子是非常重要的物证,为什么不进行鉴定便上呈法庭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对我当事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检察官张张嘴, 已经无话可说。

这么匆忙地将周秘的案子起诉到法院, 他们也有苦衷,但是这些却不适合放到台面上来讲清楚。

现场气氛,已完全被郝玫所掌控,控方几乎发不出任何有力量的回击。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其他的疑问吗?”

“有。”

还有呢?

检方脸都有些绿了。他们起诉这起案子,一方面是时间太短,很多证据并没有吃透,另一方面是一开始的策略就有些问题。

他们以为郝玫会紧咬着警方始终没有找到杀人凶器这一点上作文章,以间接证据不能定罪为由展开辩论,一直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准备。未料郝玫不按常理出牌,把他们庭上出示的证据质疑了个底掉,让他们哑口无言。

郝玫在庭上播放了两段视频资料,解释道:“这是我当事人小区安装在门口的监控探头,可以看到,在案发之前的1月4日中午12点03分,我的当事人进入小区,之后在案发后的1月5日中午12点23分走出小区。我查阅了这段时间内进出小区所有的监控,并未出现我当事人的身影。小区只有一个出口,也就表明这段时间内,我当事人并未出过小区,因此,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

检察官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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