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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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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朝廷对日益庞大的自宫人群仍持否定态度,并时常下旨严禁。明朝多次严令禁止自宫。明初自宫求职的人并不很多,宦官一职还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因而问题并不突出。明仁宗时,自宫的人开始成批出现,仁宗下令将他们发配到极地充军戍边。明宣宗时,有九位来自山西的人自宫为宦人,投身晋王府。宣宗得报以后下令法司逮治。景泰时期,朝廷破例接纳了一批自宫的人入宫为宦官。此例一开,致使自宫人数迅猛增加。他们成群结队,纷纷拥来,紫禁城外总是聚集着成百上千的自宫者,哄闹着硬是要求进入皇宫服役。朝廷无奈之下,接连下令严禁自宫,称此辈逆天悖理,自绝其类,且又群聚喧扰,应治以重罪。对已经自宫者,则不许他们在王府潜住,不许逗留京师,违者处以死罪,并责令地方官将一切自宫者都遣送原籍当差。

明孝宗时禁止自宫的条文编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明会典》,明确规定自宫者属于“不孝”之罪。在古代人看来,身体发肤受自父母,孝首先意味着应保全身体发肤,而毁坏身体发肤的阉割自然属不孝。孟子尝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宫者失去了生育能力,这必然影响到家族血统的延续,所犯之罪乃是不孝之大者。中国古代历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有悖伦理道德,必然要予以严惩。所以《明会典》中的条文明确规定,自宫者要施以最重的刑罚:大辟。

但奇怪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执行有时候完全是两码事。明代自孝宗时颁布了严禁自宫的律令后,自宫者依旧不断,历史上却鲜见将自宫者处死的记载。对于自宫者的处理,每次都是以皇帝的最新诏书为法令,而皇帝往往在每次颁发的诏书中,狠狠指斥一番自宫的不孝行为之后,又例行公事似的说明不忍将他们绳之以法,以示皇帝对子民的无边恩德。遗憾的是,皇帝们的这种有法不行的举动,最终致使那些律令变成了废纸,所有条文形同虚设,自宫者依然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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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的选用(1)

对于众多惨遭宫刑或自愿阉割的人来说,能够入宫成为宦官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遭受了阉割之痛的人都能顺利入宫的,或者更确切地说,遭受阉割之痛只是入宫的前提,要真正进宫成为宦官,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

自春秋战国时代起,宦官的选用就有专门的机构管理,阉人进入宫廷首先必须经过查验确认。秦王嬴政刚继位时,太后为了让嫪毐进宫以满足自己的淫欲,与吕不韦串通一气,先暗中厚贿掌施宫刑之人,又拔掉嫪毐的胡须,以遮人耳目,方得蒙混入宫。与之相反的例子是东汉时期的宦官栾巴。他本是天阉之人,后来生理上却出现变化,“阳气通畅”,因而被驱逐出宫。

宋代宦官的选用,分别由枢密院和宣徽院管理,前者主管宦官的除授,后者主管宦官的名籍。例如宫中宦官收养义子,都必须将名字上报宣徽院,登记备案。选用宦官时一是有年龄的限制,另外还需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朝廷规定须年满十五岁方可入宫供职;从考核来看,主要是“试以墨义”,考核中式者方有资格进宫供职。从有关宋朝宦官的记载中分析,尽管其中也有不足十五岁即进宫为宦的实例,但毕竟属于例外,而且所选用宦官大致上都能粗通文墨。这与明宣宗时的朱宁及明末魏忠贤之流,大字不识几个而执掌司礼监有明显差别。

在中国历史上,明代宦官人数之多是空前绝后的,但其选用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是报名就阉。据《明会典》所载,当时规定百姓之家若有四五个儿子,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报官阉割一子,并由官府造册候选。如果百姓私自阉割图谋进用,则应受到发送边卫充军的严厉惩罚。需要提及的是,邻里之间还有相互举报的义务,知情不报者一并治罪。其次是候补录用。明代初年的宦官录用主要由礼部负责,后来因宫内宦官事务尽由司礼监掌管,录用宦官也渐渐变为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万历六年,明神宗曾下令司礼监会同礼部一次拣选阉人三千五百七十名入宫备用。关于宦官录用的程序,据明末太监刘若愚所著《酌中志》载:凡是候选备用的内廷宦官,由礼部官员会同钦差司礼监官在礼部大堂初选之后,皆从礼部后门到东安门外的菜厂住一宿。第二天早晨点名入东安门,赴内官监,再次进行严格挑选,合格者发给乌木牌,候旨备用。最后由宫内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于万寿山前分拨给宫内各处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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