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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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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来的特殊现象,也就是当年就批评过的“山头主义”。但是战争年代的情况不难理解,司令员熟悉下面的各级官长,有利于战争胜利。后来我曾在苏联二战英雄朱可夫元帅的回忆录中看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方面军、集团军甚至军师级的高级军官却经常调动,就是朱可夫自己也一直在不停的调动中,但是并没有影响战争胜利。因为那时候,苏联红军在实质上已经没有“山头主义”问题了,走向了“制度化”。我国在革命战争胜利后的建国初期,各项“公务”方面的工作,实际上还大量存在着“非制度化”问题。不少国家部委的建立仍然有战争年代“山头主义”的影子,例如来自“五湖四海”的国务院就是以过去华北人民政府为基础的,不少国家机关的干部是来自过去的一些“山头”,部长和副部长们带来了自己过去的、可以说用得顺手的“老下级”们。这在国家建立初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后来应当走向“制度化”。而这项工作,后来还是有很大缺点的。

建国后,国内各项公务工作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也有着大量国民党时期的“公务人员”参加国家机关的工作。战争年代的大量干部,是由战争这个严酷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选拔机制”大浪淘沙出来的,因而素质较好。有赖于此,才在改革前三十年里“制度化”制约因素不足的情况下,也没有形成贪污成风的局面。有人认为这是毛泽东严格要求的结果,其实那时党内不少高级人物生活已经并不“艰苦朴素”,甚至很能享受,有人有“花花太岁”之称,像彭德怀元帅那样极其清廉简朴地生活的党内高级干部也很少见。但是绝大多数党的干部本身有“道德底线”。即使是80…90年代,绝大部分战争年代的干部依然绝少贪污。而对于未经过战争选拔的一代干部来说,情况已大不一样,“道德底线”制约的力量已经极其微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格外认真考虑建立“制度制约”的问题。

我认为,在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时候,应当将“组织部门”分为两个系统。而且这两个系统应当是基本互不干涉的。

一、专门负责选拔和管理国家的普通公务人员。

二、专门负责选拔和管理国家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国家级的负责人,还有省市县里的主要负责人。该部门管的,省里宜在10人之内,县里应在2人之内。由于管的干部少,所以应当更充分地了解管理对象,更易专业化,为县以上政府机关选出最好的管理人(负责人)。不过,人们应当了解:在国外,内阁阁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在中国再高级的干部也划在“公务员”之内。这是中国最为特殊的地方,在实施管理时需加以注意。

这就是说,负责选拔普通公务人员的“人事”机构和负责高级公务人员的“组织”机构应当比较彻底的分家,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前者是国家部门,后者是党的部门。

而作为这两种选拔机关的人,自己是不能去“做官”的,以尽量形成制度的制约性。

相互制约,在制度上完成这一点,我想,是任何“公务工作”得以成功的关键。

如果“公务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分成了两个层次,而两个层次之间基本不能“通婚”,也就是说,将各公务机关最高级的官员和“公务机关”本身大量工作人员“分”开来,即使是调动工作,在制度上也不能允许任何负责干部“将熟悉的干部带着走、或调到身边”,这样就能够比较有效地制约“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对治理贪污和不正之风也将能比较有效。这是在当前“一元化领导”的历史条件下,应当采取的办法。否则,对公务人员失去制约,公务工作也就失去制约,任何不受制约的事物,最终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伤害。我国历史上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就是如此,失去了制约,走向了灾难。

我认为,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负责选拔高级官员的机关,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有责任向中央委员会提供所有的“候选人”的名单及其各位的成就,包括政绩、著作、文章(自己写的、而不是秘书代劳)和政治主张,也应当包括其失误、错误及其应负责任,做到“政治上的透明化”。这种做法,最根本的,还是为了向人民负责。

这两种部门的工作任务,都是向“公务机关”推荐别人,而在制度上不允许推荐自己。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机构工作,只能甘当人梯,为国家公务机关的建设,做着默默无闻的贡献。如果在制度上允许推荐自己,这个制度就将是失败的。

一个公务人员,应当有怎样的素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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