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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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杂多,且制限杂多使从属“使统觉之统一可能”之条件。此种统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对象”之表象,此等于X之对象,我由以上所举示三角形之宾词而思维之。
一切知识皆须概念(此概念即极不完备或极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为用作规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体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维之杂多之统一,用为在吾人所有外的现象之知识中之规律。但概念之能成为直观之规律,仅限于其在任何所与现象中表现其所有杂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现在吾人所有“现象之意识”中之综合的统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觉中,物体概念,即所以使延扩表象及附随之不可入性、形状等等表象成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绝无例外,皆根据于先验的条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杂多以及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经验之对象等等综合中,皆必有一意识统一之先验的根据,无此种先验的根据,则欲思维吾人所有直观之任何对象,殆不可能;盖此种对象实不过“由其概念表现此种综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种本源的及先验的条件,实仅先验的统觉。“依据内的知觉中吾人所有状态之种种规定”之自我意识,仅为经验的,且常变易不定的。在内的现象之流转中,实不能有常住不变之自我。此种意识通常名为内感,或经验的统觉。所必然表现为数的同一者(按即种种变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经验的资料而思维其为如是。欲使此种先验的前提(按即常住不变之同一我)有效,则必须有一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之条件。
如无——先于一切直观之资料及“与之相关,对象之表象始为可能”之——意识统一,则不能有知识,及知识互相间之联结或统一。此种纯粹本源的不变意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统觉。至其所以堪称此名,则由以下一事即知之,盖最纯粹之客观的统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间与时间)之客观的统一,亦仅由直观与此种意识统一相关而始可能者。故此种统觉之数的统一,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据,正与空间时间之杂多性为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根据相同。
此种统觉之先验的统一,自——所能共在一经验中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中,依据规律,构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联结。盖若心在杂多之知识中,不能意识及——所由以综合的联结杂多在一知识中之——机能之同一,则此种意识统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识,同时亦即一切现象依据概念——即依据不权使现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规定“其直观之对象”(此对象,即现象必然在其中联结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规律——之综合所有必然的统一之意识。盖心若不见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为经验的)综合从属先验的统一,使其依据先天的规律互相联结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动之同一,则决不能在其表象之杂多中思维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维之。
吾人今又能更适切规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为表象而言,皆有其对象,且其自身又能成为其他表象之对象。所能直接授与吾人之唯一对象为现象,其中直接与对象相关者,名直观。但此等现象并非物自身;彼等仅为表象,故又复具有对象——此为非吾人所能直观之对象,故当名之为非经验的即等于X之先验的对象。
此先验的对象(此对象实际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纯粹概念,乃唯一能以“与对象相关”即客观的实在性授与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谓经验的概念者。此种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规定的直观,故仅与知识(与对象相关之知识)之杂多中所必须见及之统一相关。此种与对象之关系实不过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故亦为——由于联结杂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机能——杂多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以此种统一必须视为必然先天的(否则知识殆无对象),其与先验的对象之关系——即吾人经验的知识之客观的实在性——实依据先验的法则,故在对象由现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一切现象必须从属——在经验的直观中,现象间之关系,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综合的统一之先天的规律。易言之,经验中之现象,必须从属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条件,正与在纯然直观中,现象必须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相同。任何知识之能成为可能,唯系于是。
四 先简略说明“所视为先天的知识之范畴”之所以可能
只有一单一之经验,一切知觉皆在其中表现为一贯的规律的联结,正与仅有一空间一时间,现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关系皆在其中显现相同。当吾人言及种种不同经验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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