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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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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生、莫幸燕

编者的话著名学者钱学森曾经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近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开放,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广信国际咨询公司策划,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律系、中南政法学院、广东行政学院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丛书》。

这套丛书得以出版,应该感谢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领导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应该感谢原广东省人大主任罗天为该丛书题词。

但愿这套丛书能为读者学习和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供帮助,以实现全体作者和编委的初衷。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的运行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普遍的规范作用。中国公司法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它大胆借鉴、吸收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成果,如法人所有权制度。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特别是对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作了全面总结,肯定了企业改革成果和公司实践成果,使之有了法律保障。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内容,由汪艳生、莫幸燕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写了本书。本书内容详细,论述注释准确、通俗,既适宜于一般读者阅读,也是广大经理管理人员、专业工作者的理想参考书。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错处难免,望诸君斧正!

编 者

1994.6.16

一、公司法总则

1.公司法的宗旨

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国企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企业,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100多万家公司,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内部权责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年,但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又有利于筹集资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这一西方社会的产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①在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才得以出现。公司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得到了高速、广泛的发展。

旧中国,最初出现的公司是鸦片战争时期由英国人在中国办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官僚资本也相继创办了公司,在民族资本创办企业时,也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司最早从全国解放以前的解放区出现,发展到今天,风风雨雨40多年,但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至少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性所在。

coc1①[美]丹尼尔·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页。coc2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国公司法规范的是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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