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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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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在公司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顺利地开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和认可批准才能生效;股东的生产管理参与权也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的表决来实现。因此,股东会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场所。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股东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实现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监事会或监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

A、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会议。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两个定期股东会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度,若超过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要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有关董事、股东的申请发布指令召开。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集股东会,应该提前通知。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有规定,以便于股东安排工作,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如日本规定,召集股东会至少应在开会一周前向股东发出通知;法国规定应于开会15日前发出通知。《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召集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定期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另外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少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依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3)股东会的出席、表决和决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即以出资额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的多少。中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一般都应该出席股东会,本人不能亲自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权利,但须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范围。

对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人数,会议才被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生效。这一法定人数多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经股东的表决,往往要求达到法定多数才能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其各自范围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具体确定。对于普通决议,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视为通过,而特别决议,则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出席且有3A4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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