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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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适应、干线协调控制和区域控制。电视监控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四环路内的无缝监控。违章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交通信息采集处理系统对缓解交通拥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工作和付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得到社会群众和中央机关、北京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的交通民警是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主力军。虽然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缓解交通拥堵的任务仍很艰巨。面对繁重的任务,交通管理部门只有进一步振奋精神,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适应需要,不断取得新成绩。应该看到,通过交管部门和交通民警的进一步努力,在现有基础上,在缓解交通拥堵方面仍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第一,交管部门、交通民警的执法与工作理念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交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交通管理实施者,以怎样的一种理念管理交通,直接决定着交通管理的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工作状态。进一步转变交通执法与工作理念,应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处理好以下4个关系上:一是畅通与安全的关系;三是畅通与秩序的关系;三是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四是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如果对这几者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正确认识,在管理中就会抓不住根本,乃至舍本求末。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畅通与安全的关系。交通管理应以畅通为核心,一切为着畅通,一切围绕畅通。交通,关键是一个“通”字,没有“通”就无所谓交通,“通”才是交通的根本。交通管理只有以“通”为本,才是对交通本来意义的正确把握。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只有保证安全,畅通才有保证。只有畅通,安全才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安全和畅通完全是统一的关系。但是,安全与畅通有时又是矛盾的。有时为了安全,就不得不牺牲暂时的畅通,绝不能一味地强调畅通,而以鲜血与生命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畅通就要服从安全的需要。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点就是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为了道路的畅通。因此,对于交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应是积极的,而不应当是消极的。不能以牺牲畅通为代价而消极地保安全。诚然,路上车越少安全系数越大,车速越慢安全系数越大。为了安全,限制车辆上路,为了安全不顾效率片面地限制车速,就不是积极的办法。在实际管理中,有的具体管理者多多少少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怕车快,怕出事故,总想让车慢下来。慢就不会出事故。但是,在这种思路下,就会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对道路的功能的实现和使用效率都带来了问题。在国外驾车,与中国交通管理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交通规则规定,“进入高速主路时必须加速”和“速度太慢也要罚款”。这就是国外交通法规以“通”为本的具体体现。而在我们的道路上,交通管理者更加注重对“限速”的管理,而对“低速”却几乎不加管理。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道路限速偏低。从现在车辆的技术状况来看,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车辆的行驶速度在90公里/小时至100公里/小时之间比较合适。在我们的道路上,有的地方限速过低。在主干道上,甚至不乏30公里至40公里的限速路段,60公里的限速路段就更多了。而作为驾车的司机们都知道,对于小汽车来说,30公里、40公里的时速,是非常慢的,要控制好这个车速甚至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实际上对于很多路段来说,这样低的限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还有的限速路段在不同的限速之间缺乏过渡,在很短的距离内突然降低限速,令人措手不及,反而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有的路段从80公里的限速变为60公里甚至40公里,此前连个提醒也没有。如果要严格遵守这个限速规定,免不了就要踩急刹车。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交通不讲通行效率,单纯以“不出事故”为原则进行管理是消极的。北京市道路扩张的速度够快了,投资规模更是无人可比,而道路的通行效率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中就不能排除这方面的因素。交通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是通畅问题,而不仅是为了“无事故”。主干道上从80公里减为60公里或者40公里的,应提前足够距离预告,或者采取逐步递减的办法,譬如以5公里或10公里为一个阶梯,逐步降低到必要的速度。
其次,在畅通与秩序的关系方面,更应以畅通为出发点,坚持秩序服从畅通的原则。有秩序才能畅通。如果不讲秩序,路面就会乱作一团,畅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所有交通参与者不争的共识。讲秩序,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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