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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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可以看出,不管是土地规划还是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为对象的。但是,必须要分清,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还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同时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具体的侧重点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也有所差别。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宏观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进行功能划分和控制;城乡规划则侧重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是城乡规划工作的核心。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等内容,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
土地保护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土地征收
土地权属的收回;在城市;既国有土地;表现为拆迁;而在农村;既集体所有土地;则表现为征收。
但是,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因此;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收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
一、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乡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二、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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