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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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达能用心良苦,将“达娃之争”改头换面为“达宗之争”。
弥天大谎先入为主
达能是一间全球化的公众公司,这类公司对舆论与公关是非常看重的。因此范易谋的第一个课题,就是如何在媒体上包装达娃之争:达能马上斥巨资雇佣了奥美,共商公关大计。
2007年4月11日,达能授权奥美召开了大规模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宗庆后滥用职权、私设非合资公司、私自使用娃哈哈商标,是违约、违法的;达能将依法对宗庆后及宗氏非合资公司进行追诉;被诉的违法行为有两项:宗氏非合资公司侵犯了属于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权;宗庆后本人还违反了与达能之间的雇佣合同。
当然,达能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持有人是中方娃哈哈集团,不是合资公司。
范易谋说:的确如此,但我并无虚言。他严肃地拿出了证据——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合资时签定的《合资合同》,说,“到底是谁拥有了娃哈哈这个品牌的所有权?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应该有任何争论的。”主持人则宣读了合同原文:“条款一,商标所有权转让,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应该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上,将商标及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在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赋予商标的商誉,转让给乙方……最旁边是两个公司的签名,这件事中方的签名是宗庆后总经理,这边是外方的签名,是批皮耶尔。”
记者们恍然大悟:商标转让是签过合同的;这下应该没错了。
范易谋接下来表达了对宗庆后这个中国人如此“缺乏契约精神”的难以置信之情,他说:“通过调查,我们才惊讶地发现有这么多非合资公司。”
这下所有的人都糊涂了,追问:非合资公司存在这么多年,您果真不知道吗?
范易谋回答说:我是真的不知道。他的原话比较绕口,他说:“事实上,我并不认为我们在很久以前就知道这个事情了,事实并不是如此,那么这些非合资企业的,都是在没有经过认可所成立的,如果没有经过调查,我是没有能力知道这些非合资的企业被建立了,所以呢,这也是到最近我们才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
达能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宗庆后表态说:范易谋缺乏道德水准。首先娃哈哈商标不是合资公司的,达能出示的转让条款早就作废了;其次范易谋说自己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不错,4…11公关隐瞒重要事实,并且不多不少掺入了一些故意撒谎的成分:达能在欺骗舆论。这场新闻发布会,不知是达能欺骗了公关公司,还是达能与公关公司联手欺骗中国民众,总之,是一场谎言。。 最好的txt下载网
达能4·11谎言(2)
这一公关杰作可以定性为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欺诈可能是故意撒谎,也可能是没有说假话,但是隐瞒重大事实不说。4…11欺诈就是后者——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使公众只知有转让,不知有许可,从而发生错误认识。
这么大的公司撒谎,公众都深信不疑。媒体纷纷报道这场“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国际商战”的实质:总经理宗庆后利用职权,私设非合资公司,侵犯企业商标权,侵占企业利润。
达能放大了公众“迷信”
达能的谎言之所以轻易得逞,社会空气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违法违约”,公众似乎司空见惯;而跨国公司在中国却有良好的形象。公众由于信息的屏蔽,可能被欺骗、被引导,因而有不公正的评判:这就叫公众的“迷信”。4…11谎言利用了、也强化了这个迷信。
这个“迷信”的力量大到什么程度?大到了影响专业人士的程度。
“娃哈哈商标之争”一经曝光,马上就升级成为了中国法学界、包括法学界顶级专家注目的焦点。
2007年召开了法律实务界最大规模的盛会——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为期短短两天的全国会议也将这起企业纠纷列入议程。我主持了这个环节,发表意见支持娃哈哈,认为达能集团违约、挟资本自重,树立了跨国企业不尊重东道国法律的典型。我发言结束后进入讨论。没想到讨论变成了*,一千人一致反对我,认为我维护民营企业,感情用事。而且我本所的其他著名律师也同样对我持反对意见。一千人群起反对,那种孤掌难鸣的滋味我还是第一次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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