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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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说法,恐怕要伤某些人的“民族感情”。为稳妥起见,我再做一次文抄公——“在近一百年的时间里,清政府先后制定过……规范西方人行为的各种章程,从西方人的饮食起居,直到性生活,事无巨细,悉数包括……中国人可以把私自入华的西洋商人作为匪徒全部剿灭,可以把西方派往中国的使节关进中国监狱,甚至去北京申冤的外国商人都会遭到被拘禁的命运。1787年曾在中国作过短暂停留的法国人拉佩鲁斯后来写到:‘人们在欧洲喝到的每一杯茶,无不渗透着在广东购茶的商人蒙受的耻辱……’康有为在评价这一阶段的中西关系时,也认为‘当时之中国,何其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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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在河谷中的穿行(4)
应该说,作者列举的这些历史事实,并不需要太复杂的搜寻;清政府那些“四查”、“五事”、“六条”、“八条”之类的“防夷章程”,历史学家们恐怕早就一清二楚。那么,是什么力量让他们要对此视而不见、讳莫如深,这样做的结果又是什么呢?
把对手漫画化、妖魔化,既解气,又煽情,最容易将灾难中的怨愤引向敌人,对于搞“同仇敌忾”一类的战时之需,确实很有用。但如果勾画得太起劲、煽惑得太忘情,把宣传的需要当成了客观的事实,甚至就拿它当“历史经验”一代代传将下去,那可就危险得很!如果大院里有这么一家人,开始时以邻为壑,甚至一概把别人看成“鬼子”;待到打不过了,又忙不迭地叩头作揖喊“大人”,然后关起门来自说自话:“都他妈是些豺狼虎豹!”——我们看在眼里,会作何想?这一家子的命运,好得了吗?
别以为这是说笑话。打这个比方时,我心里在流泪……
六 王毅、朱文萍:《“非法之法”与威权社会》
法条如篦,并不就是法治社会;宪法文本的印行,也绝不等于宪政体制的降生。国民党在大陆的表演和“四人帮”在“文革”中的横行,是历史和现实对我们最切近、最生动的提醒,有些人好像忘得太快,那就看看这篇文章吧!
一切进程都需要一个起点,这是不错的;但这种必须并不能成为慌不择路的理由。如果将一纸具文的标榜,当成循名责实的凭据,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篇文章只有短短的万把字,却远引中世纪的西欧、公元前的罗马,逆溯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明嘉靖的“侍郎拶得尚书叫”的案例,纵横比照条律和实情,深入剖析办案细节,让我们对“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概念,认识得无比清晰。那一段“堂堂刑部尚书颜颐寿不胜毒刑,只好拼命磕头求饶,并哀告‘爷爷饶我’!”的故事,那一段“品级低下的官员只因有了皇帝撑腰,就可以将国家最高法官用酷刑折磨得哀号不已”的感慨,应该能让那些以胡适、雷震为“真正的知识分子的楷模”的书生们,稍稍清醒一些吧?
把“非法之法”作为讨论“宪政民主”的出发点,无异于把蒙眼布当成了进军旗。一面迎向捆绑自己的绳索,一面欢呼有了可以舞弄的彩带——在这样的谬误下,什么对宪法文词的较真,对“法不违宪”的强调,对“宪法法院”的呼唤,到底是些东西?
与仿佛清晰可见、实则水月镜花的法条相比,那似乎乱麻一团的“力量的对峙”,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起点。当社会的力量对比还是一面倒的“万法归宗”,当各级行政的有效性还必须“由上而下的组织实施”时,欲求法治者的首要任务,是宣传多元的理念、促进力量的制衡,而不是急吼吼地就要“厘清秩序”、“恪守规则”、“完善宪法规定”、“普及法律意识”……没有内生的基础,任何苦心的建构都徒劳无益——如果不是适得其反的话。
当秩序和规则都还在阻遏、压制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进程时,只有暂时的混乱,才能动摇旧机制的根基。当初的“社会主义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就是如此;眼下的“社会阶层的演变趋势”,正在如此;今后的“###促进的党内民主”,也只能如此!不承认这一段混乱期的必然,而过早地将欧美社会中“秩序权威”、“程序神圣”的那一套照搬过来,必然是“橘逾淮北而为枳”。无视这一点的“法治建设者”,我担心颜颐寿般的哀号,就是他们的下一篇作业……
结语
一册掩卷,万念缠心。当你怀揣着牵肠挂肚的疑问,为某些早该家喻户晓却不知何故还像是惊世骇俗的常识而魂牵梦萦时,也许真是“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只不过它的前方并非什么得道成佛的豁然开朗,而是不敢轻易示人的深深的痛苦!有朋友告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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