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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获得此殊荣,但让人想不到的是7月3日,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一纸通知书,终止了武学莲在这所幼儿园工作的权利,这意味着武学莲在这所幼儿园近10年的努力、荣誉和未来都付诸流水,34岁的外来工武学莲又面临着找工作的困境,和武学莲一同失业的还有龚宁、白云凤、郭玮玮三位老师,以及两位食堂的工作人员;9月12日,深圳市部分代课教师相继被校方辞退,校方的说法是“合同到期”,而这些教师认为,真正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学校为了逃避与代课老师签劳动合同,才将他们清退;此外LG电子(中国)将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甚至达到了20%。此次的“华为门”事件因涉及的人数之广实属罕见,华为继“员工自杀事件”后再次被推上了风头浪尖。
华为员工“主动辞职”事件,让我们引起更多的思考:国家法律的尊严怎样维护?企业的责任是什么?是否是利益至上?当法律有空子可钻时,谁来约束企业,谁来维护员工的权利?
法律有空子可钻
在劳动法未完善之前,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就是利用法制不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靠着低人力成本运营如低工资、加班无加班费等手段获利,一些本应企业承担的义务和成本都变成了大股东的利润。而新法出台后规定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的合同将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生产高端产品的IT企业,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必然需要补充大量的新鲜血液,一旦与这些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此时这些曾为企业打拼的老员工成了企业的“包袱”,因此华为此次让老员工主动辞职的事件得到了一些人的认同,如《东方早报》的特约评论员乔新生和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苏振华就称:华为利用解除合同的权利,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是“不得已之举”和“无奈应对”。
但是否因为如此华为此举就有情可原?错!
首先,“华为门”事件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新法未生效之前,对策已经出笼,对法律“见招拆招”,为了企业的利益,损害广大员工的权益,用“保持企业竞争力”的借口,公然对政府尊严和立法精神进行挑衅。国家制定的新《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失去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失去的将是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没有执行力的法律只能成为一面“纸老虎”。
其次,华为的做法逃避了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华为却将它本应该承担的义务推给了社会,推给了国家,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揭开华为员工“主动辞职”的幕后原因(2)
再次,华为的做法涉嫌违法。华为背后有强大的律师队伍,“华为门”事件看似无懈可击,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因为现行的劳动法中规定,裁员必须符合单位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与工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有专门的规定,否则裁员或制造借口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华为此次用的方法是“主动辞职”而不是裁员,实际上仍然是钻的法律的空子。
华为此次的大胆举措,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蔑视与挑战,如果华为得逞,法律的约束力将荡然无存。
企业道德责任匮乏
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有句名言:工厂如道场,工作即修道。实际上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维持它靠的是一种企业文化,即幸之助所谓的“道”,这种“道”,能给企业员工带来安全感和归属感,员工的忠诚度自然而然就提高。美国通用汽车在美国经济大萧条的时期,硬是顶住压力没裁员一人,后来正是靠这些忠诚的员工,通用汽车走上了汽车王国之路。裁员除非是员工有重大错误或能力不够,否则便是企业的无能之举。
华为实行的也是一种“道”,不过却是“狼道”,对外,华为实行“群狼策略”,认为一群狼可以吃掉一头老虎,对内,华为实行“互斗策略”,一头强壮的狼吃掉一头体弱的狼,这固然可以短期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却寒了员工的心,在这种企业生活的员工说不定哪天就被吃掉,因此压力特别大,很难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这也是近一段时间华为员工屡次发生劳累猝死、自杀等事件的原因之一。
军人出身的华为董事长任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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