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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现在的被告是疯狂埃迪和纽瓦克与刘易斯,你又会怎么判决呢?判断竞争激烈程度的一个标准是涨价幅度。许多所谓“廉价”立体声音响商店在定价的时候,差不多要在各个元件批发价之和的基础上再加100%。虽然很难看出哪一部分涨价是由库存和广告成本导致的,我们却可以发现一个表面上看来证据确凿的案例,说明疯狂埃迪究竟有多疯狂。
① 这一裁决并非没有争议。委员会主席詹姆斯·米勒(James
Miller)就不同意。他写道,这个条款“可以证明能够减少买方的搜索成本,使它们能够在众多买家里找到具有最佳价格价值比的顾客”。希望进一步了解这个案例的读者,请参阅“In
the matter of Et hyl Corporation et al。” FTC Docket 9128,FTC
Decisions, pp。425…686。
5 .惩罚方式的选择
如果存在几个不同的惩罚手段,可以阻止作弊和维持合作,我们应该怎样抉择呢?有几个标准可供参考。
惩罚手段最重要的特征也许在于简单明确,这样的话,任何一个打算作弊的参与者都能很方便也很精确地算出作弊的后果。举个例子:假如判断是不是有人作弊的方法是,在过去18个月的折扣利润低于同期产业资本平均真实回报率10个百分点,而这个方法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实在太复杂了,根本算不过来,那么,这就不是一个良好的阻止作弊的约束方式。
接下来应该考虑的是确定性。参与者应该有信心,相信作弊者将受到惩罚,合作将会得到回报。这在欧洲国家寻求推动关贸总协定的时候成了一个主要问题。如果遇到一个国家投诉说另一个国家在贸易协定上作弊,关贸总协定就会启动一个行政程序,且一搞就是几个月,甚至好几年。而在判决过程中,几乎没人会听案件本身的事实陈述,判决通常更受国际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这样的约束机制显然不可能发挥什么作用。
然后我们会问,惩罚应该有多严厉。大多数人的直觉反应是,惩罚应该“与罪行相抵”。不过,这也许并不足以阻止作弊。阻止作弊最可靠的方式在于使惩罚变得尽可能严厉。既然以惩罚进行威胁可以成功地维持合作,那么,惩罚本身有多严厉就无关紧要了。恐惧使大家不敢作弊,这么一来,实际上就不会出现违规行为,违规将要付出什么代价当然也就无关紧要了。
这一思路的问题在于,它忽略了出错的风险。侦察过程可能出错,如报告说卡特尔内部有人作弊,而真正导致价格下跌的罪魁却是一个完全不受控制的因素,比如需求下跌。假如惩罚尽可能严厉,那么这个错误的代价就会非常高昂。要想减小出错付出的代价,惩罚必须尽可能轻微,刚刚能阻止作弊就够了。最低限度的惩罚可以达到阻止作弊的目的,又不会在不可避免的差错出现时招致任何额外代价。
6 .以牙还牙
这里列出的一个惩罚机制应该具备的理想条件显得相当高不可攀。不过,密歇根大学的政治学学者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
xelrod)指出,以牙还牙法则恰好符合这些条件。'2'以牙还牙其实是古老的“以眼还眼”行为法则的一种变形:人家对你怎么做,你也对他们怎么做。①
说得更精确一些,这个策略在开始阶段双方是合作的,以后则模仿对手在前一阶段的行动。
① 在《旧约·出埃及记》(Exodus, 21:22
)中,我们看见,“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伤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新约》则提倡更具合作精神的行为。在《新约·马太福音)(Matthew,
5:38)中,我们读到,“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我们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转为”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新约·路加福音》,Luke,
6:31)的金科玉律。假如人们当真遵循这一金科玉律,也就不会存在什么囚徒困境了。此外,只要我们看得更深远一些,不难发现,虽然合作可能在某一个特定博弈中降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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