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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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台”,公开登报,煽动迫害。姚文元伙同张春桥,诬陷迫害前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市长曹荻秋等领导干部。1976年春,他把南京、北京等地群众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革命行动,诽谤为“反革命逆流”,“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有一个地下资产阶级司令部”。诬陷革命群众是“反革命分子”。指使鲁瑛派人搜集材料,编写《情况汇编》特刊,施行诬陷迫害。并在他的日记中写道“要枪毙一批反革命分子”。姚文元还伙同张春桥,在1967年5月7日,支持原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济南武斗事件,镇压群众,造成重大恶果。
上述所有大量的事实证实,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积极参与者,是这个集团的主犯,是这个集团的“喉舌”。
3。 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无理辩解为错误和严重错误,抵赖狡辩,推卸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的规定,建议特别法庭对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惩办。
接着,由被告人姚文元进行辩护。他在法庭上将他早就准备好的辩护稿,一层层展开,读道:
“(1)我和林彪挂不到一起,同林彪的反革命罪行更挂不到一起。(2)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舆论工具这个控告,这在林彪这一部分是完全不符事实,在江青这一部分,我认为在主要的方面也是和事实不符合的。(3)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和我诬蔑上海市委、污蔑陈丕显同志,希望法庭根据证据,说清楚张春桥要负什么责任,我要负什么责任。(4)起诉书指控王洪文去长沙那一次我有参加污蔑迫害周恩来总理之罪,这同事实不符。(5)到湖南去这一次,究竟是谁定的调子,到底去之前,我知道不知道,我请法庭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根据法律加以衡量。(6)起诉书指控我在天安门广场事件中,把群众的革命行动,扣上‘反革命分子’,‘一小撮坏人’等的帽子,是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我认为我的问题同这个罪名连不到一起。(7)关于起诉书列举的文章。文章并没有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老干部诬陷为‘走资派’,‘老走资派’和‘资产阶级民主派’,而是攻击了一部分干部。我觉得不能把文章中凡是使用‘走资派’这个名词都叫反革命煽动。”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2)
被告人姚文元辩护后,辩护律师韩学章发言,为被告人姚文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在确定反革命集团中的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既要把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又要把各主犯之间在反革命集团中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加以区别。江青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者,被告人姚文元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姚文元的某些犯罪活动,是在江青指使下实施的。例如,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第10条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曾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邓小平等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1980年11月26日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王洪文供述:江青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去钓鱼台一起密谋,并提出要王洪文去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和邓小平同志。11月26日王海容、唐闻生出庭作证时也说:江青于1974年10月18日白天和晚上两次找她们到钓鱼台,要她们陪外宾到长沙时,把江青等人诬陷周总理、邓小平的话转达给毛主席。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到钓鱼台密谋策划的是江青;决定要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告的也是江青;要王海容和唐闻生再次到长沙转告的还是江青。因此,很明显,在这一犯罪活动中,江青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姚文元是密谋参与者之一。在密谋中,姚文元曾说过‘大有庐山会议味道’。当然要负一定罪责。但是,同江青比较起来,毕竟是有着重要区别的。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起诉书第46条指控被告人姚文元于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陈冀德回上海后向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作了传达,因而起诉书认定,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起诉书的这一指控,我们认为是不能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15部分(第1/4页),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